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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在澳门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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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第47/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
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通知作为一九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於日内瓦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第26号《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保管实体之国际劳工局局长,有关公约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的有关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中文本、与送交保管实体的文本相符的英文本,以及有关的葡文译本附同於本公告。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通 知
“根据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於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自该日起,澳门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权。
为此,我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之命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於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一日通知承认的一九二八年《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第26号)(以下简称“公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该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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