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映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仅用於处理所提出的意见、服务意见收集、跟进及分析之用途。
- 本局将按照第20/2026号行政法规《公众意见处理运作制度》之规定跟进所提出之意见。另,请尤其注意以下规定:
(1)反映人提出意见时,应提供有效联络资料,尤其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如所提出的意见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亦应提供身份识别资料。
(2)如意见不具备上述行政法规第七条第三款(一)项及(三)项规定的资料,又或未具充分资料以作跟进,反映人需於本局指定期间内补充有关资料或文件。倘出现第九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况,以及对於未提供有效联络资料之意见,本局得将意见作归档处理。
(3)本局将自接收意见及资料齐备的紧接工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首次回覆,说明初步跟进情况及预计完成处理的期间,而首次回覆仅适用於具联络电话或电邮地址的意见。
(4)一般情况下,意见将於首次回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如未能如期完成,本局将於期限届满前作出阶段性回覆,并将适时向反映人反馈处理进度。
(5)倘有需要或属跨部门事宜,相关资料将转交具职权的公共部门、实体或相关人士处理。此外,基於履行法定义务,相关资料有可能转交予司法机关或具权限的实体。
(6)反映人有权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规定申请查阅、更正或更新存於本局的个人资料。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四 9:00至13:00及14:30至17:45
星期五 9:00至13:00及14:30至17:30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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