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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種類:

合同可以分為兩大類,包括不具期限合同和具期限合同。而具期限合同又分為具確定期限合同和具不確定期限合同。

不具期限合同是指合同沒有設定工作期限,即俗稱的長工。 

具期限合同是指設定了合同期限或完成合同標的期限。例如合同期限為一年(即具確定期限合同)或完成某工作後合同完結(即具不確定期限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與本地僱員簽訂具期限合同。)

*各勞動合同範本可參考書面文件範本集。

 每年續約是否屬具期限合同:

具期限合同的訂立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且訂立時須以書面方式及須說明理由。僅屬為滿足企業營運的臨時需要才可訂立具期限合同。例如:開展期限不定的新工作、承攬建築工程或公共工程等、提供季節性工作、替代缺勤的僱員等。

如不符合法律規定訂立具期限合同的條件,即使每年以一確定期限續約,也不屬具期限合同,必須按不具期限合同處理。

符合條件訂立的具確定限期合同,有關續期不得多於兩次,且包括續期不得超過兩年。否則該合同會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合同。

 不具期限合同與具期限合同的不同:

主要有兩方面的不同:
一、不具期限合同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具期限合同要符合訂立條件和必須書面訂立;
二、除非有合理理由,不具期限合同由僱主單方提出解僱,僱員有權收取按年資的補償,然而,因具期限合同設定了期限和完成標的期限,故當合同期滿或標的完成而終止合同,屬合同失效沒有補償。 

試用期方面,一般僱員,屬具期限合同的試用期為三十日,不具期限合同的試用期則為九十日。

除上述不同外,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具期限合同與具期限合同的僱主僱員權利義務是相同的,包括工作時間、週假、強制性假日、年假、合理缺勤、產假、侍產假、收取報酬的方式、支付糧單、資料記錄等都一樣按《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須訂立書面合同的包括:
  • 簽訂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包括續期);
  • 簽訂具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聘用外地僱員;
  • 聘用未成年僱員。
訂立書面合同須有勞資雙方的身份資料、簽名、法律規定的事項,包括協訂內容、工作條件等,還要有訂立日期和生效日期,該書面合同要僱主僱員各自保留一份。

屬具期限合同,包括具確定期限合同或具不確定期限合同,還要對所訂期限作出理由說明。

假期


 強制性假期包括以下10日:
  • 元旦(1月1日) 
  • 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5月1日) 
  • 中秋節翌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10月1日) 
  • 重陽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12月20日)
 強制性假日與週假重疊的處理:

對於強制性假日與週假重疊的情況,現行法律規定對重疊的假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僱員享受重疊的週假。 

在假期重疊期間已享受有關假日時,如屬月薪僱員,因月薪已包括強制性假日及週假的報酬,故無須額外支付報酬;如屬按日、按時、按件收取報酬的僱員,因報酬只包括享受週假的報酬,故僱主須額外支付該日強制性假日的報酬。如屬同時按月和按日、按時、按件收取報酬的僱員,月薪部分無須額外支付報酬,但按日、按時、按件收取報酬的部分,需按《勞動關係法》第61條第一款(二)和(三)項方式另外計算並支付予僱員。 

僱員在該重疊假日提供了工作,僱主須按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方式補償外,還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僱員享受重疊的週假。

 報酬中是否已包括享受週假、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的報酬:

月薪僱員的每月報酬已包括享受週假、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每曆年6日)的報酬,僱主只要支付每月薪金,就無須再額外給予報酬。

日薪、時薪、件工或收取佣金的僱員,其薪金已包括享受週假的報酬;但不包括享受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每年6日)的報酬,僱主要額外向僱員支付相應日數的報酬。

同時收取月薪及日薪、時薪、件工或佣金的僱員,在計算已享受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的報酬時,應分開計算。即月薪部份無須另外支付,但日薪、時薪、件工或佣金的部份,則按《勞動關係法》第61條第一款(二)和(三)項方式另外計算並支付予僱員。

解除合同


 僱主僱員協訂預先通知期:

試用期內,僱主僱員可以書面協訂預先通知期,但口頭協訂無效。但預先通知期限不能協訂超過法定期限(即僱主為15日,僱員為7日)。

試用期後,僱主僱員可以協訂相同或不同的預先通知期,但要注意不能協定僱員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多於僱主須遵守的期間。

例如:協訂僱員遵守30日,僱主遵守20日,該協訂違反法律無效。當解除合同時,僱主須按法定的提前15日通知,僱員就提前7日通知。

無協訂預先通知期的,按法律規定的預先通知期處理,即僱主須提前15日,僱員須提前7日。

 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當出現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時,僱主或僱員均可因該事實或情況提出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僱主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時,無須遵守法定或已協定的預先通知。僱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僱員無權收取賠償。但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僱主要支付賠償。 

雖然不用預先通知。但提出一方要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決定。而且有關的書面通知要在知悉有關事實起計30日內通知另一方,書面通知中還要簡述提出方認為另一方已作出的且提出方認為不能維持勞動關係的事實和情況。如沒有該書面通知或超過30日才作出書面通知,提出方所引用的有關的理由會被視為不合理。 

當所引用的合理理由基於沒有作出書面通知或超過30日才作出書面通知,又或經調查取證後認為提出方引用的理由不充分,會引致下述的法律後果:屬僱主提出解僱時,須向僱員支付法定賠償的兩倍金額;屬僱員提出解除合同時,須向僱主賠償所欠預先通知期日數的金額作為賠償。 

*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範本可參考書面文件範本集。

 解僱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的女性僱員:

除具有合理理由外,僱主不得解僱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的女性僱員。否則,僱主除須給予該女性僱員應有的賠償,包括解僱賠償外,還須向僱員支付70日基本報酬的賠償。

女性僱員須將懷孕或分娩的事實通知僱主後,才有權享有僱主獲支付70日基本報酬的賠償。

 解僱處於工傷期間的僱員:

除具有合理理由外,不得解僱處於工傷期間的僱員,否則,僱主須向僱員支付3個月基本報酬的賠償,該賠償不得少於10,000澳門元,同時,僱主仍須支付其他應的賠償,包括解僱賠償。

聘用未成年人僱員程序齊認識


 未成年僱員入職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錄用條件: 
  • 已滿最低錄用年齡。例如已年滿16歲,或暑期工已年滿14歲; 
  • 具備醫生證明書(證明可擔任相關工作)。 
  • 具備家長同意書(證明同意擔任相關工作)。 
  • 入職前僱主一定要與未成年僱員簽書面合同,而且要各自保留一份。年滿16歲可自行簽署合同,未滿16歲就要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簽合同。 
  • 家長同意書需以書面形式載明家長和未成年人的姓名,親屬關係(例如:父子、母子或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提供的具體工作(例如在哪公司/商鋪擔任甚麼工作)、家長的簽署及日期。
  • 暑期工一樣要簽書面合同、要有醫生證明、家長同意書及倘有的評估。但聘用暑期工後不用通知勞工事務局。年滿14歲可以在學校暑假期期擔任暑期工,不用預先向勞工事務局申請。

 聘用未成年人僱員的通知:
  • 聘用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但請年滿14歲未滿18歲的暑期工無須通知)
  • 未成年僱員每年的身體檢查結果。(如檢查在勞工事務局進行無須通知) 
  • 聘請未成年僱員時,在簽訂合同日起15日內就要通知;身體檢查結果要在工作滿一年起15日內通知。
  • 聘請未成年僱員的通知時要提交以下文件:勞動合同副本、未成年人的醫生證明書副本、未成年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家長同意書副本,以及倘有工作性質的評估文件(涉及未成年人有條件限制工作)。

守法聘用外地僱員小錦囊


聘用外地僱員,須遵守«勞動關係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

 工作安排:
  • 僱主已獲得聘用許可,並為外地僱員在治安警察局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手續後,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外地僱員可合法在澳門工作。
  • 僱主只能安排外地僱員從事「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載明的職位,且外地僱員只能為該認別證上的僱主工作。
 與外地僱員簽訂書面合同:

僱主必須與外地僱員簽訂書面合同,並給予僱員一份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須包括:身份資料、住所、僱員職級或職務及報酬、工作地點、正常工作時間及時段、合同生效日期、訂立合同的日期。

 外地僱員的特別權利:
  • 有關的權利、義務和保障同樣按照«勞動關係法»。
  • 獲提供免費住宿,或每月不少於澳門幣500元的住宿津貼。
  • 任何情況下終止工作關係,獲支付返回常居地交通費。
合同中應訂明常居地的地址,以清晰支付的交通費用。

 外地僱員報酬的支付方式:
  • 報酬必須存入外地僱員在澳門開立的銀行帳戶。
  • 每次支付報酬必須給予僱員一份糧單,並載明各項的報酬或補償。
  • 僱主應保存有關的銀行轉帳、糧單資料,並須保持更新僱員的資料記錄。
 外地僱員的合同期:
  • 外地僱員的合同須有確定期限,原則上,該期限與聘用許可一致。
  • 一般試用期為30日,不能延長。同一僱員續期,不設試用期。
  • 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下可續期。如不續期,合同因期滿終止,無須預先通知,無任何賠償。
  • 合同期滿前,僱主非以合理理由解僱,須向外地僱員賠償按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期間,每月3日的基本報酬。
 違法處罰:

僱主觸犯任一行政違法行為,最高罰款澳門幣2萬元。

 市民舉報非法工作熱線:
 
治安警察局: 2857 3333
勞工事務局: 2833 8808   傳真:2855 0477
海關:  2855 9944

其他須知


 須訂立書面協議的包括:
  • 免除試用期或另訂試用期;
  • 試用期內的預先通知;
  • 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的情況;
  • 減薪;
  • 將僱員轉讓予另一僱主;
  • 協議終止勞動關係。
 須僱主僱員雙方同意的包括:
  • 修改已協訂的上下班時間; 
  • 自願提供超時工作; 
  • 自願在週假提供工作; 
  • 強制性假日的一日補假以基本報酬補償;
  • 將年假最多累積兩年。
雙方同意的情況須備有同意的紀錄,最好以書面方式訂立。
書面協議須要有勞資雙方的身份資料、簽名、協訂的內容、訂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同樣要僱主僱員各自保留一份。
*各協議書範本可參考書面文件範本集。

 僱主須保留資料記錄及發出證明書的義務:
  • 工作關係存續期間至終止工作關係3年內,要用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保留僱員的資料記錄; 
  • 工作關係存續期間,應僱員要求發出僱員資料證明書; 
  • 讓僱員隨時知悉企業規章及索取副本; 
  • 每次支付報酬要給僱員一份清楚計算每項收入和扣除款項的糧單; 
  • 工作關係終止時,應僱員要求發出工作證明書。(如屬由僱主單方解僱,僱員可要求在工作證明書上載明這一事實。) 
*資料紀錄、在職證明、糧單和工作證明書範本可參考書面文件範本集。

 在勞動關係中,須要通知勞工事務局的事宜:
  • 發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聘用未成年人;
  • 減薪。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通知


除非發生意外時僱主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的人在場或已知悉意外,僱員或其家人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僱主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的人。

不論僱員的傷勢輕重,僱主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的人須通知勞工事務局:
  • 屬遇難人死亡或住院情況,意外發生或僱主知悉意外後24小時內通知;
  • 其他工作意外情況,意外發生或僱主知悉意外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
  • 僱主知悉僱員患上職業病,亦要在知悉後24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
通知方式
  1. 傳真通知:2871 7771
  2. 網上填報:https://www3.dsal.gov.mo/InjuryOnline
  3. 電郵通知:o.injury@dsal.gov.mo
  4. 遞交申報表:
    • 勞工事務局總辦事處
    • 勞工事務局職業培訓中心
    • 勞工事務局龍成辦事處
    •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 將申報表遞交至以下部門之收件櫃台:*
      • 財政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於遞交文件之日起計2個工作天內,勞工事務局會以流動電話短訊、電郵或致電通知已收悉文件。

*工作意外申報表要提供以下資料,包括:受僱公司資料(如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僱員資料(如姓名、證件號碼、聯絡方式、職種)、發生意外的時間、地點、僱員的傷勢、意外發生的簡述、簽署及公司盖章。

勞動法例諮詢熱線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勞動法例諮詢熱線:2871 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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