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映人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僅用於處理所提出的意見、服務意見收集、跟進及分析之用途。
- 本局將按照第20/2026號行政法規《公眾意見處理運作制度》之規定跟進所提出之意見。另,請尤其注意以下規定:
(1)反映人提出意見時,應提供有效聯絡資料,尤其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如所提出的意見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亦應提供身份識別資料。
(2)如意見不具備上述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一)項及(三)項規定的資料,又或未具充分資料以作跟進,反映人需於本局指定期間內補充有關資料或文件。倘出現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況,以及對於未提供有效聯絡資料之意見,本局得將意見作歸檔處理。
(3)本局將自接收意見及資料齊備的緊接工作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首次回覆,說明初步跟進情況及預計完成處理的期間,而首次回覆僅適用於具聯絡電話或電郵地址的意見。
(4)一般情況下,意見將於首次回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如未能如期完成,本局將於期限屆滿前作出階段性回覆,並將適時向反映人反饋處理進度。
(5)倘有需要或屬跨部門事宜,相關資料將轉交具職權的公共部門、實體或相關人士處理。此外,基於履行法定義務,相關資料有可能轉交予司法機關或具權限的實體。
(6)反映人有權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申請查閱、更正或更新存於本局的個人資料。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 9:00至13:00及14:30至17:45
星期五 9:00至13:00及14:30至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