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僱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須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 聘用許可申請。如申請獲得批准,僱主或其代理人須到治安警察局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請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當獲發逗 留許可後方可在澳門工作。申請逗留許可所需的文件及手續, 可瀏覽 www.f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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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非專業外地僱員申請須知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僱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須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 聘用許可申請。如申請獲得批准,僱主或其代理人須到治安警察局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請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當獲發逗 留許可後方可在澳門工作。申請逗留許可所需的文件及手續, 可瀏覽 www.fsm.gov.mo。
申請人須提交已填妥的專用表格及按相應申請外地僱員的類別提交所需文件;有關文件可瀏覽本局網頁www.dsal.gov.mo, 而所有申請表格可直接在本局網頁下載或親臨勞工事務局索取。
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規定,僱主在提交聘用外地僱員申請時,需附上在勞工事務局進行招聘登記的證明。 勞工事務局在審批申請時會參考僱主所登記的資料,若僱主提供的招聘的條件與市場的實際需求不符,將會影響申請結果。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專業外地僱員須具備高等教育學位,又或具備高度技能或專業工作經驗, 且為履行高度專業要求的工作。除上述以外均為非專業外地僱員,例如:餐飲服務員的工作一般不需具備高等教育或高度專業的要求, 故按有關規定,餐飲服務員一職應以非專業外地僱員類別作申請。
專業及非專業外地僱員申請,需向勞工事務局聘用外地僱員廳提交,地址是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9樓 (入口位於果亞街105號)。
外地僱員的聘用許可申請是免費的。
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具期限合同不得超過兩年。僱主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工作期限屆滿前3個月申請續期。
根據第88/2010號行政法規規定,僱主可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確保外僱的住宿:
申請人提交申請後,由勞工事務局聘用外地僱員廳發出正式收據翌日起計一個工作天後可致電語音電話(853)28400333或 瀏覽本局網頁www.dsal.gov.mo, 並按指示輸入正式收據上的收件編號即可查詢有關申請進度。 申請人亦可親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9樓勞工事務局聘用外地僱員廳接待處或致電(853)2833 6960查詢。
若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是以郵寄作為聯絡方式,則申請結果會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無須出示收據。如申請人選擇以短訊或電郵作聯絡方式, 則勞工事務局在完成申請審批後,會以申請人所選擇的方式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按照申請收據上的領取地址領取結果。
若申請人遺失了收據,可在收到上述通知後,親臨領取地址並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後便可領取結果。若申請人未能親自領取結果,可委託他人代領。 代領人於領取結果時,需出示由申請人簽署的委託信函以及申請人及代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供核對。
申請人可於領取申請結果翌日起計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工事務局提出「聲明異議」/或三十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申請人應在該申請書內提出所有理據,必要時亦可附上新的資料文件。
專業及非專業外地僱員的續期申請,應於外地僱員獲批准之工作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
專業、非專業外地僱員常見問題
除了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特區政府還制定了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 第13/2010號行政法規《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 第88/2010 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提供予外地僱員的住宿條件及第89/2010 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關於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繳付的聘用費金額。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輸入勞動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及勞動權益不會受損。只有在本地沒有合適的或無法提供足夠的人力資源時, 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 條件下,外地僱員才會被考慮作為臨時性的補充而批准輸入。
外地僱員的工作許可包括聘用許可(予僱主)及逗留許可(予僱員)。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工事務局具權限接收、審批聘用外地僱員的申請, 並向僱主批予聘用許可;而治安警察局則具權限簽發以僱員身份之逗留許可。
公司資料如有任何變更,必須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工事務局。申請人亦可填寫本局所提供「通知資料變更聲明書」的表格, 相關表格可透過本局網頁 www.dsal.gov.mo 下載。
新僱主須在頂讓行為發生後十五日內將有關頂讓事宜通知勞工事務局,並提交頂讓的相關文件。勞工事務局會按照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在保障本地人優先就業的原則下處理有關事宜,並會以書面形式作出通知。
企業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並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在獲批准後才可自由調配外地僱員在總店及各分店工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輸入勞動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及勞動權益不會受損,只有在本地沒有合適的或無法提供足夠的人力資源時, 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條件,外地僱員才會被考慮作為臨時性的補充而批准輸入。申請實體應按實際情況作出申請, 勞工事務局在貫徹上述的大原則下,實事求是審批每一申請。
根據第13/2010號行政法規《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第三條規定,勞工事務局在考慮給予聘用許可時會按市場需要、經濟環境和產業增長趨勢, 以及企業當時已聘用及承諾聘用的本地僱員數量作為訂定僱主必須聘用本地僱員最低數量的基準。
根據第13/2010號行政法規規定,僱主如未能按照批示要求維持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其須自未能符合最低數量之日起十五日內採取措施,以補足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在十五天內仍未能補足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則須於該要求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延期申請。 勞工事務局將在收到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有關僱主。如僱主不遵守以上規定,可導致有關聘用外地僱員許可被全部或部分廢止。
根據第13/201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若僱主同時聘用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從事同類職業活動,其因工作量的變化而減少從事該類職業活動的僱員數量, 則須自減少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工事務局。勞工事務局將在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評估是否需要修改已獲許可聘用的外地僱員數量, 並將該評估結果通知有關僱主。如僱主不遵守通知義務,可導致有關聘用外地僱員許可被全部或部分廢止。 通報的模式可參考勞工事務局之「僱員數量減少之通知」範本,相關範本可到本局網頁 www.dsal.gov.mo 下載或親臨勞工事務局索取。
在審批外僱申請時,勞工事務局會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整體的社會及經濟發展、勞動力市場的供需、申請企業的營運狀況、 現有的僱員數量及招聘本地僱員的情況、過往勞資糾紛的記錄、給予外僱的待遇和福利等因素作綜合考量, 實事求是地作出審批。故此,申請人必須如實提供申請資料。如發現有違規的情況,有關人士須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是的。僱主需要在領取申請結果日起計六個月內向治安警察局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俗稱“藍卡”),否則有關聘用許可將會自動失效並且不能恢復。
續期申請不獲批准時,除批示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外地僱員只可留澳工作至原批示的工作期限。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合同的生效日應該自聘用外地僱員的僱主獲得聘用許可後及該名外地僱員獲發逗留許可時開始計算,而合同的終止日應以聘用許可的有效期限為止。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由2010年4月26日起,所有外地僱員申請,僱主毋須向勞工事務局提交合同。
然而,根據現行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受聘的外地僱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為一式兩份,且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有關合同的範本可直接在本局網頁 www.dsal.gov.mo 下載或親臨勞工事務局索取。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不影響一般法所規定的權利下,外地僱員有權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獲安排返回原居地。 有關獲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權利是指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有權獲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
不可以。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外地僱員報酬的支付,僅可透過存入以僱員名義開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帳戶。
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至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僱員如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又或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處於暫時部分無能力之期間,須被安排擔任與其健康狀況相符的職務。
外地僱員如因上述理由需調動工作崗位,僱主需先向勞工事務局作出申報,並提交下列文件,收齊文件後局方會作出分析,同時會在十個工作天內將結果通知僱主。
申報時,須提交:
1.申請書,當中須載明以下事項:
A.外僱的身份資料;
B.現時擔任的職位:不適合繼續擔任原職位的原因;
C.擬在調動工作崗位期間所擔任的職位及工作地點:簡述新職位的工作內容;
D.由僱主或法定代表人簽署。
2.外僱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俗稱“藍卡”)。
3.由本澳註冊醫生開立的證明(須註明不宜從事的活動,倘屬懷孕的情況須載明預產期)。
有關措施只屬臨時性,不涉及換“藍卡”,亦不適用於長期的工作職務變更;分娩後三個月,有關變更將自動失效。如遇到巡查,須出示“藍卡”及公函副本。此外,倘外僱因職位變更而導致薪酬調整,其薪酬仍不可低於原獲批之金額,若出現臨時上調的情況,應在申請書中載明。
為使各行業的僱主實體能以更靈活的方式安排外地僱員工作,本局持續對不同行業的外地僱員職位在合理的範圍內作出整合,現時已作出整合的外地僱員職位及可從事的主要職務內容如下:
行業 | 職位 | 職務描述 | 可從事職務內容 |
---|---|---|---|
製造業 | 製衣工人 |
車縫工人、刺繡工人及同類工人使用適當的衣車等機器,車縫、刺繡服裝及其他布、皮或類似材料的製品 | 裁剪、縫製、包裝等 |
零售業 | 店務員 | 店舖售貨員及商品示範員在店舖銷售商品,宣傳商品之質量和用途 | 售貨、理貨、收銀、簡單清潔 |
餐飲業 | 餐飲服務員 | 侍應生及同類工作人員於酒店、餐廳、酒樓及其他場所,侍候顧客用膳及享用飲品 | 傳菜、下單、收銀、清理餐桌、接待、水吧、簡單店面清潔 |
廚師 |
廚師及同類工作人員組織、協調及執行有關酒店、餐廳的膳食預備及供應工作 | 中式及西式廚師、燒味師傅、點心師傅、麵點廚師、刺身壽司師傅等 | |
廚師助理 | 協助廚師工作,但不可獨立烹調食物 | 準備食材、執碼、廚房清潔 | |
雜工 | 處理雜務工作 | 洗碗、店舖清潔 | |
物流業 | 送貨雜務員 | 信差、送貨員、行李員及同類工作人員負責運送包裹行李,派送文件及其他物品到指定地點或商業機構、工廠等其他地方 | 理貨、包裝及拆卸貨物、搬運、雜工、跟車送貨 |
批發業 | 送貨雜務員 | 信差、送貨員、行李員及同類工作人員負責運送包裹行李,派送文件及其他物品到指定地點或商業機構、工廠等其他地方 | 跟車送貨及雜工 |
店務員 |
店舖售貨員及商品示範員在店舖銷售商品,宣傳商品之質量和用途 | 理貨、跟單及質檢 | |
建築業 | 裝修工人 | 鋪設地板工人,砌磚、瓷磚工人,批盪工人及同類工人建造及維修以石、磚及其他類似材料建成的牆及結構;在牆壁或地面上鋪設雲石、花崗石、瓷磚、地磚、地氈、地板及其他種類的鑲板,作裝飾及保護用;利用各類型的灰漿,對樓宇的表面進行批盪粉飾 | 水電、泥水、木工、油漆等室內裝修工作 |
建築工人 | 使用傳統材料的建築工人利用竹、木板、禾稈等傳統材料建築、保養及維修大、小型房屋或其他建築物 | 泥水、木工、油漆、水電、搭棚、鐵器、水喉等(模板、紮鐵、燒焊、天秤除外) | |
教育業 | 託管員 | 負責託管及接送工作 | 託管及接送學童 |
學習輔助員助理 | 協助學習輔助員工作,但不可單獨指導/輔助學童 | 協助學習輔助員工作、接送學童(不可以駕駛車輛接送) | |
清潔雜務員 | 負責場所的清潔及雜務工作 | 清潔場所及一般的雜務工作 | |
理髮業 | 髮型師助理 | 協助髮型師工作,但不可為客人剪髮 | 洗頭、染髮、簡單舖面清潔等 |
美容業 | 美容師 | 美容師及同類工作人員提供美容服務 | 如預先許可通知書內登記美容美甲業務,會將美容師、美甲師統合為美容美甲師 |
更新日期:10/0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