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僱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須先獲得聘用許可,該聘用許可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如申請獲得批准,僱主或其代理人須到治安警察局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請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當獲發逗留許可後方可在澳門工作。申請逗留許可所需的文件及手續,可瀏覽 www.f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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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申請須知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僱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須先獲得聘用許可,該聘用許可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如申請獲得批准,僱主或其代理人須到治安警察局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請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當獲發逗留許可後方可在澳門工作。申請逗留許可所需的文件及手續,可瀏覽 www.fsm.gov.mo。
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申請可於下列地點提交:
申請人須提交已填妥的專用表格及按相應的申請類別提交所需文件;所須文件可瀏覽本局網頁 www.dsal.gov.mo,而所有申請表格可直接在勞工事務局網頁下載或親臨勞工事務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外地僱員的聘用許可申請是免費的。
可以提出申請,並需在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工作地點及說明理由。
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具期限合同不得超過兩年。僱主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工作期限屆滿前的30至45日申請續期。
根據第88/2010號行政法規規定,僱主可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確保外僱的住宿: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八條(五)項的規定,作為申請人的僱主須具備履行對僱員的義務方面的經濟能力,因此,申請人需遞交經濟狀況證明文件,例如入息證明,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經濟能力,履行作為僱主對所聘請的外地僱員所須承擔的義務。如申請人未能提供入息證明,可提交最近6個月之個人銀行存款證明影印本或任何可反映申請人經濟能力的證明。在提交上述文件時,請攜同有關文件之正本以作核對。
若申請人自設公司(為個人企業主或法人股東),則需提交最新的財政局營業稅開業/更改申請表M/1或營業稅-徵稅憑單M/8影印本,及最近6個月之個人銀行存款證明影印本或任何可供証明其經濟能力的資料文件。在提交上述文件時,請攜同有關文件之正本以作核對。
申請人提交申請後,由勞工事務局外地僱員廳發出正式收據翌日起計一個工作天後可致電語音電話(853)28400333或瀏覽本局網頁 www.dsal.gov.mo , 並按指示輸入正式收據上的收件編號即可查詢有關申請進度。
另外,申請人可按申請收據上的領取地址親臨查詢,亦可致電(853)28336960了解申請進度。
若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是以郵寄作為聯絡方式,則申請結果會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無須出示收據。如申請人選擇以短訊或電郵作聯絡方式,則勞工事務局在完成申請審批後,會以申請人所選擇的方式通知其於15個工作日內,按照申請收據上的領取地址領取結果。
若申請人遺失了收據,可在收到上述通知後,親臨領取地址並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後便可領取結果。若申請人未能親自到領取結果,可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於領取結果時,需出示由申請人簽署的委託信函以及申請人及代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供核對。
申請人可於領取申請結果翌日起計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工事務局提出「聲明異議」/或30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申請人應在申請書內提出所有理據,必要時亦可附上新的資料文件。
申請人應於外地僱員獲批准之工作期限屆滿前30至45日,向本局提出續期手續。
外地家傭與內地家傭所提交的文件相同,但內地家傭申請須附加「聘用內地家務工作僱員補充文件」之表格。另內地家傭必須由僱主提供住宿。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內地首個輸出內地家傭的試點,為配合本澳市民對內地家傭更多元的需求,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自2018年11月起進一步放寬輸入內地家傭的來源地,除廣東及福建外,增加廣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及貴州7個省份/自治區。有關的內地家傭亦必須透過南粵(澳門)職業介紹所有限公司或福建中福澳門職業介紹所有限公司辦理有關來澳的手續。
申請人須為澳門居民,且必須為僱員提供住宿,而住宿地點與工作地點一致。此外,內地家傭的年齡須在35至55歲之間,且與僱主不存在第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
倘獲批的內地家傭聘用許可上,列明僱員的來源地為廣東省或福建省,則需向本局提交更新內地家傭來源地的聲明書。倘有關內地家傭聘用許可已獲續期,而許可上沒有列明僱員的來源地,則無需向本局提交上述聲明書,即可自由選擇聘用家傭的來源地 。
可以,申請人可按實際需要向本局遞交輸入內地家傭的申請文件,本局會按法律規定實事求是作出審批。
家務工作外地僱員常見問題
除了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特區政府還制定了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13/2010號行政法規《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第88/2010 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提供予外地僱員的住宿條件及第89/2010 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關於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繳付的聘用費金額。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輸入勞動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及勞動權益不會受損。只有在本地沒有合適的或無法提供足夠的人力資源時,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 條件下,外地僱員才會被考慮作為臨時性的補充而批准輸入。
外地僱員的工作許可包括聘用許可(予僱主)及逗留許可(予僱員)。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工事務局具權限接收、審批聘用外地僱員的申請,並向僱主批予聘用許可;而治安警察局則具權限簽發以僱員身份之逗留許可。
申請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必須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工事務局。申請人可填寫聘用外地僱員廳「更改家務工作外地僱員之工作地點聲明書」的表格,相關表格可直接在本局網頁下載或親臨勞工事務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是的。僱主需要在領取申請結果日起計6個月內向治安警察局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俗稱“藍卡”),否則有關聘用許可將會自動失效並且不能恢復。
續期申請不獲批准時,有關外地僱員只可留澳工作至原批示的工作期限。
不可以。家務工作外地僱員只能在僱主報稱的工作地點及經勞工事務局批准的地點工作,否則屬違法。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合同的生效日應該自聘用外地僱員的僱主獲得聘用許可後及該名外地僱員獲發逗留許可時開始計算,而合同的終止日應以聘用許可的有效期限為止。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由2010年4月26日起,所有外地僱員申請僱主毋須向勞工事務局提交合同。
然而,根據現行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受聘的外地僱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為一式兩份,且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為據。有關合同的範本可直接在本局網頁下載或親臨勞工事務局總辦事處、龍成辦事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6條的規定,在不影響一般法所規定的權利下,外地僱員有權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獲安排返回原居地。有關獲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權利是指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有權獲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
不可以。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外地僱員報酬的支付,僅可透過存入以僱員名義開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帳戶。
家務工作外地僱員自動續期
如獲批准的批示中設有“自動續期”條款,僱主便無須再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續期申請,只須直接往前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為家務工作外地僱員辦理“藍卡”手續。
然而,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12條規定,僱主自獲得聘用許可或其續期起計六個月內從未有申請逗留許可,其聘用許可將會自動失效。另一方面,如果僱主聘請的家務工作外地僱員離職後,該名額連續超逾6個月沒有再被使用,有關聘用許可亦會失效。
對於現時已聘有家務工作外地僱員且屬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僱主,考慮到僱主已與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簽訂勞動合同,且亦已為家務工作外地僱員辦理“藍卡”,因此,有關僱主無須急於提出申請,只需在批示到期前30~45日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續期申請,經批准後,將轉為“自動續期”。
僱主先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為前家務工作外地僱員取消“藍卡”,再到勞工事務局填妥並提交「家務工作外地僱員自動續期之申請」表格。經批准後,將轉為“自動續期”,之後僱主可前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替換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手續。
勞工事務局會因應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如有需要會聯繫申請人提交相關的最新補充文件。此外,在有關新措施實行一段時間後,為監察已獲批自動續期的僱主的最新情況,勞工事務局會以隨機抽查的方式,要求有關僱主提交其個人及家庭成員的最新文件。
如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旅遊證件有效期短於所需訂定的合同的期限(即一年或兩年),僱主與家務工作外地僱員仍須按問題5所述之情況訂定勞動合同的期限,並須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換領新旅遊證件或延長旅遊證件有效期後,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補期申請以更新有關“藍卡”的有效期。
不會的,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10條,如僱主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則聘用外地僱員許可的期限不可超過(一)給予僱主居留許可的期限;(二)可知悉的獲委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職務的期限,如屬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代表機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持特別逗留證的工作人員或駐澳門特別行政區領事代表或等同者;(三)給予僱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專業僱員工作的許可期限,如屬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專業僱員。因此,該等僱主將維持現時的模式,在批准時會按有關規定設定家傭的工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