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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非僱員組織或團體獲得行政長官許可的申請

 

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2. 服務手續及所需文件:

服務手續:

(1) 由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指定的一名代表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

(2) 勞工事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向行政長官呈交意見書;

(3) 行政長官經聽取勞工事務局的意見後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勞工事務局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8日內,將有關決定通知申請人;

(4) 申請人須在接獲許可通知之日起90日內加入相關組織或團體註1。如未於上述期間內加入相關組織或團體,有關許可即告失效。

所需文件註2包括: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簽署的《加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非僱員組織或團體獲得行政長官許可的申請表》;

(2) 會員大會通過加入相關組織或團體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3) 由相關組織或團體所在地的主管當局發出的設立或登記資料;

(4) 載有相關組織或團體宗旨的章程副本。

 

3. 費用:

免費


備註:

註1: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須自加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並提交載有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在相關組織或團體所具備的身份或擔任職務的資料。

註2: 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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