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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名稱的申請

 

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2. 服務手續及所需文件:

服務手續︰

(1) 由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指定的1名代表向勞工事務局提出變更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名稱註1的申請;

(2) 勞工事務局收齊文件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批,向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人以信函形式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附同經審核的擬修改的章程草案);

(3) 申請人須在接獲“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之日起90日的有效期內(可申請續期一次),前往法務局轄下任何一間公證署或經私人公證員完成辦理修改章程的公證行為註3(第一公證署電話:28574258;第二公證署電話:28554460及海島公證署電話:28827504)。

所需文件註2包括: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簽署的《變更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名稱的申請表》;

(2) 上項所指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名稱及章程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4) 擬修改的章程草案。

 

3. 費用:

免費
 

4. 審批所需時間:

60日(由收到申請及齊備所需文件之日起計。)
 

備註:

註1︰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名稱須具識別性、真實性、關聯性,且不得與其他已登記的工會、工會聯合會或社團名稱相同、產生混淆或使人產生誤解;

註2: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註3: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在完成修改章程的公證行為後,須於相關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60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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