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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

 

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2. 辧理手續及所需文件註1 

辧理手續:

出現下列情況,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須指定1名代表向勞工事務局提出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

(1) 機關據位人在任期內不具備僱員身份,且不超過連續180日;

(2) 擬委任的機關據位人不具備僱員身份。

所需文件包括:

倘屬機關據位人在任期內不具備僱員身份,且不超過連續180日的情況,需提交以下文件: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簽署的《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表》;

(1) 機關據位人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文件副本;

(2) 機關據位人的履歷;

(3) 用作證明該機關據位人與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間的關聯性,尤其有助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運作的證明文件(倘有)。

倘屬擬委任的機關據位人(下稱“該人士”)不具備僱員身份的情況,需提交以下文件: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簽署的《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表》;

(2) 該人士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3) 該人士的履歷;

(4) 該人士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5) 由該人士填寫及簽署的《具備擔任機關據位人適當資格的聲明》。

(6) 用作證明該人士與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間的關聯性,尤其有助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運作的證明文件(倘有)。

 

3. 費用:

免費
 

4. 審批所需時間:

60日(由收到申請及齊備所需文件之日起計。)

 

備註:

註1: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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