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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參加及合辦活動通知

(參加及合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所舉辦的活動)

 

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2. 服務手續及所需文件註1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須於每年的4月及10月,將過去6個月註2曾參加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所舉辦的活動,又或與有關組織或團體合辦的活動通知勞工事務局,所需文件包括:

(1) 填妥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參加及合辦活動通知》;

(2) 活動資料(倘有的海報、公告、宣傳品、邀請函等)。

 

3. 費用:

免費

 

備註:

註1: 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註2: 於4月通知的活動是上一年度7月至12月期間參加或合辦的所有活動,於10月通知的活動是該年度1月至6月期間參加或合辦的所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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