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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機關據位人的通知

 

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2. 服務手續及所需文件註1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須在變更機關據位人註2之日起90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
 

屬人員變更的情況,需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妥的《變更機關據位人的通知》;

(2) 會員大會通過變更機關據位人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3) 新機關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 新機關據位人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但有關機關據位人已按第25/2024號行政法規第6條的規定取得許可者除外);

(5) 新機關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6) 經新機關據位人填寫及簽署的《具備擔任機關據位人適當資格的聲明》。 

 

屬職務變更的情況,需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妥的《變更機關據位人的通知》;

(2) 會員大會通過變更機關據位人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3. 費用:

免費
 

4. 審批所需時間:

60日(由收到通知及齊備所需文件之日起計。)
 


備註:

註1: 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註2: 變更機關據位人的情況包括:人員變更(解除委任機關據位人、委任新的機關據位人),以及職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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