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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的通知

 

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2. 服務手續及所需文件註1

在完成修改章程的公證行為後,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須於相關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60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所需文件包括:

(1) 填妥的《修改章程的通知》;

(2) 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3. 費用:

免費
 

備註:

註1: 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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