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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機關據位人的通知

 

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2.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註1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須自接獲勞工事務局通知其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編號後,召開首次會員大會會議並委任機關據位人,並自委任機關據位人之日起90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所需文件包括:

(1) 填妥的《委任機關據位人的通知》;

(2) 首次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副本;

(3) 機關據位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4) 機關據位人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如已取得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的許可者,可獲豁免提交工作證明文件副本);

(5) 機關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

(6) 由機關據位人填寫及簽署的《具備擔任機關據位人適當資格的聲明》。

 

3. 費用:

免費
 

4. 審批所需時間:

60日(由收到通知及齊備所需文件之日起計。)
 

備註:

註1: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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