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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關係法》第75條
第七十五條
尚未享受的年假的補償
一、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有權收取以下補償:
(一)相應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的基本報酬;
(二)在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按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的應有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
二、屬首年工作的僱員,有權收取按上款
(二)項的規定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
第四十六條
年假權
一、勞動關係滿一年的僱員,於翌年有權享受不少於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
二、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僱員,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享有半日年假,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半日年假。
三、年假在到期的曆年內享受,但經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後,最多可累積兩年。
四、合理缺勤不會對僱員的年假權利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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