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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額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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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於強制性假日工作
一、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僱員同意而安排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
(一)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
(二)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
(三)僱員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
二、僱員如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提供工作,則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個月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以及有以下權利,但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一)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二)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三、為適用上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僱員收取一日基本報酬或享受一日補償休假,以及享受該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均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
四、屬本條所指的由僱主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的情況,該日期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五、如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所指的補償休假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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