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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超時工作

  • 一、超時工作在下列情況下提供:
  • (一)在下款規定的情況及限制內,由僱主預先決定,不論僱員同意與否;
  • (二)由僱主預先要求並徵得僱員的同意;
  • (三)由僱員主動提供並預先徵得僱主的同意。
  • 二、遇有下列情況時,僱主可無須徵得僱員的同意而安排僱員提供超時工作:
  • (一)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可超過十六小時;
  • (二)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可超過十六小時;
  • (三)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三、僱主須按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僱員安排休息時間。
  • 四、屬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情況,須備有證明同意的紀錄。

第三十七條

超時工作的報酬

  • 一、僱員在上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情況下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
  • 二、僱員在上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情況下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二十的額外報酬。
  • 三、上兩款規定的超時工作報酬不會損害僱員享有額外金錢補償的權利,尤其是因提供夜間工作及輪班工作獲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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