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載)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於促進澳門青年創新創業的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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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28
分類:
就業及招聘,
轉載,
大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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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於促進澳門青年創新創業的辦法》已經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生事務局
2023年12月29日
第2/2023號民生事務局規範性文件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於促進澳門青年創新創業的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積極支持澳門青年參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促進合作區澳門青年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支持澳門青年在合作區創新創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以及相關操作指南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商業辦公樓宇,是指在合作區內房屋規劃用途為辦公(含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高新技術),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含權屬證明書或不動產權證)的辦公場所;
(二)澳門青年,是指18至45週歲(含本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三)澳門青年創業企業,是指在合作區依法設立,且澳門青年持股比例合計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企業;
(四)國家、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獎項,是指在國家級、省級創新創業大賽所獲得的獎項;
(五)本辦法所稱“最高”“以上”“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三條
申請條件
申請認定為合作區澳門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商業辦公樓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簡稱基地):
(一)商業辦公樓宇選址在合作區;
(二)建築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
(三)具備完善的公共網絡、公共會客區、會議室、文印區、休息區等公共服務場地和配套設施。
商業辦公樓宇的運營主體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運營主體擁有三年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辦公樓宇使用權,且該商業辦公樓宇為已登記的住所或備案的經營場所;
(二)具備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基地發展規劃以及健全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
(三)具備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或者部門,專職管理團隊人數十人以上,創業導師五人以上;
(四)具備提供企業註冊、財務代賬、知識產權、創業培訓、法律服務、政策對接、項目對接等配套服務的能力以及完善的畢業制度及考核制度;
(五)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基地自有種子資金或者與五家以上風險投資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可以使用孵化資金規模二百萬元以上;
(六)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範性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
(七)申請及享受本辦法扶持或獎勵期間,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聯機構或者異常經營機構名單內;
(八)承諾自領取最後一筆扶持資金之日起,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税義務。
第四條
認定程序
基地認定採取“集中申請、統一評審”方式,認定程序如下:
(一)發佈認定通知。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按季度發佈基地認定通知,明確受理時間、申報指引等具體內容;
(二)提交認定申請。運營主體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資料齊全,予以受理,並且出具受理回執;申請資料不齊全,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超過規定時間未補齊申請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三)召開評審會議。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後三十日內,邀請澳門相關機構代表、省內創業領域專家代表共同召開專家評審會議,並且對申請樓宇開展現場核查;
(四)評審結果複核。根據評審會議結果及現場核查結果,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對評審會意見進行復審,擬定新認定基地公示名單;
(五)結果公示。新認定基地名單在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官方網站公示七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正式授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門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稱號並且向社會公佈;
(六)簽訂監管協議。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與新認定基地運營主體簽訂監管協議。
第五條
扶持標準
基地內實質性運營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辦公總面積佔比達到基地辦公面積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給予基地運營主體一次性一百萬元扶持。
基地實際運營滿一年並且基地內實質性運營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辦公總面積佔比分別達到基地辦公面積總數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九十,可以分別獲得五十萬元、八十萬元、一百萬元運營扶持,逐級獲得的僅發放差額部分。
在監管協議有效期內,基地運營主體完成以下運營指標任務的,每年最高可以累計獲得六十萬元運營扶持:
(一)基地組織舉辦面向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的投融資對接活動,單場活動參與或者服務企業達二十家以上的,按照每場活動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不超過二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單個基地每年享受最高二十萬元扶持;
(二)基地組織舉辦面向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的知識產權轉化或者技術服務對接會,單場活動參與或者服務企業達十家以上的,按照每場活動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不超過二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單個基地每年享受最高二十萬元扶持;
(三)基地組織澳門青年創業企業參與企業交流、市場對接、產品對接等活動,單場活動參與或者服務企業達五十家以上的,按照每場活動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不超過二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單個基地每年享受最高二十萬元扶持。
第六條
基地資質認定獎勵
基地被認定為“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廣東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粵港澳大灣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按照實際獲得的獎勵或者資助的金額給予基地運營主體1:1配套獎勵。
基地被認定為“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珠海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參照珠海市相關獎補標準,負責向基地運營主體發放獎勵。
第七條
澳門青年創業企業應當滿足的條件
申請扶持或獎勵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範性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
(二)申請或者享受本辦法扶持或獎勵期間,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聯機構或者異常經營機構名單內;
(三)承諾入駐基地之日起,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税義務。
第八條
申請程序
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申請扶持採取“集中申請、統一評審”方式,相關流程如下:
(一)發佈認定通知。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按季度發佈企業認定通知,明確受理時間、申報指引等具體內容;
(二)提交申請。澳門青年創業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齊全,予以受理,並且出具受理回執;申請資料不齊全,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超過規定時間未補齊申請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三)召開評審會議。申請文件齊全後三十日內,合作區民生事務局邀請澳門相關機構代表、省內創業領域專家代表共同召開專家評審會議,並且於評審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出具評審意見;
(四)簽訂入駐協議。基地運營主體與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簽訂入駐協議。
第九條
對澳門青年創業企業扶持標準
入駐基地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可以獲得以下場地租金扶持,對同一企業可以連續扶持三十六個月:
(一)租用辦公場地。根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税、參加社會保險並且實際辦公的人數,按照人均辦公面積不超過十五平方米給予減免。
(二)租用辦公卡座。根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税、參加社會保險並且實際辦公的人數,按照人均分配不超過一個卡座給予減免。
場地租金減免部分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按季度向基地運營主體撥付,每平方米或者每個卡座場地租金撥付標準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每年根據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結果制定。若評估價高於實際租賃價格的,按實際租賃價格予以撥付。
第十條
對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的獎勵
澳門青年創業企業入駐基地實質性運營滿六個月,給予一次性三萬元創業獎勵。
入駐基地後獲得國家、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獎項或者澳門特區政府無償資助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可以按實際獲得獎勵或者資助的金額給予不超過二百萬元的一次性1:1配套獎勵。
已經享受橫琴澳門青年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合計滿三十六個月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達到以下加速發展條件之一的,經評審,可以繼續給予兩年租金減免(租金減免標準參照第九條執行):
(一)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企業”名單,並且享受租金減免期間,仍然達到本行業的規模以上企業納統條件(納入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統計的除外);
(二)獲得國家、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獎項;
(三)獲得澳門特區政府無償資助或者有償資助五十萬元以上;
(四)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五)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者風險投資三百萬元以上;
(六)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六百萬元以上;
(七)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一條
適用原則
本辦法與合作區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申請主體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本辦法生效前已經享受橫琴澳門青年創新創業扶持政策未滿三十六個月的企業,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可以自首次領取橫琴其他創新創業扶持資金之日起計算,享受本辦法扶持標準至三十六個月期滿。
符合條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青年可以參照本辦法申請扶持。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
依據本辦法發放的扶持資金接受有權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申請人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或者獲得扶持和獎勵後違背承諾遷出合作區,或者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税義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申請人還應當退回全部扶持資金,並且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推送相關信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制定並且組織落實。
本辦法所規定的扶持、獎勵項目申請操作指南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負責制定。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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