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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3-27 分類: 就業及招聘, 轉載, 大灣區,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發布日期:2024-03-26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若幹措施》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2024年3月21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若幹措施

爲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琴澳一體協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吸引集聚更多優秀人才建設合作區,從而爲促進澳門經濟适度多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人才工作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對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機構(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人員(黨政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

二、支持人才集聚發展

第一條 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

面向海内外引進一批掌握先進技術、能引領帶動産業發展的人才來合作區創新創業,經認定爲合作區的高層次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生活補貼。對經認定的“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别享受八百萬元、三百萬元、二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的生活補貼,分五年等額發放。

(二)項目支持。支持高層次人才在合作區創新創業,對參加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國際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的優勝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項目,可給予最高一億元的項目資助。對開展戰略性和前瞻性産業研究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團隊項目,可給予最高一千萬元的項目資助,對成長性好和業績突出的創新團隊項目,根據實際需求予以滾動支持或追加資助。

(三)子女教育。對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合作區公辦學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供學位優先保障,選擇就讀合作區非公辦學校或澳門非實施免費教育學校的,按初中教育階段(含)前累計繳交學費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以家庭爲單位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三十萬元。

(四)服務保障。對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頒發人才卡,并提供多方面便利服務保障。

第二條 支持引進青年人才

對合作區用人單位引進的博士(或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碩士(或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學士(或具備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分别給予每人二十七萬元、九萬元、六萬元生活補貼,分三年等額發放。

對在合作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的博士後給予每人每年四十萬元生活補貼,連續兩年發放。在站博士後因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等資助項目延期出站的,第三年給予一次性十萬元生活補貼。

對出站博士後留(來)合作區創業(工作)的,給予每人每年十二萬元、連續五年的生活補貼。

第三條 支持引進技能人才

支持合作區引進符合産業發展方向的技能人才,對取得技能人員國家職業資格且從事本職業的技能人才,按照高級技師(一級)及以上、技師(二級)、高級工(三級)分别給予每人六萬元、三萬元、兩萬元生活補貼,分兩年等額發放。

第四條 激勵産業關鍵人才

激勵合作區人才創新創業,對于在推動産業創新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産業關鍵人才給予産業貢獻獎勵。獎勵标準根據産業關鍵人才在推動産業創新發展貢獻程度制定,獎勵總額實行限額研判觸發機制。相關獎勵辦法和限額研判觸發機制每年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報合作區執委會同意後實施。

第五條 支持國際人才創新創業

支持全球産業領軍人才來合作區創新創業,對擔任過世界500強、中國200強企業總部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全球獨角獸、全球瞪羚企業、中國獵豹企業創始人來合作區創辦科技型企業,經評審給予項目資助以及政府投資基金支持。

支持留學人員來合作區創業,對取得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留學人員攜項目來合作區創辦科技型企業,經評審給予最高一百萬元資助,以及政府投資基金支持。

第六條 支持産業青年素質提升

支持合作區重點産業領域在職青年“不脫産、不離崗”提升學歷繼續深造,對報讀澳門高校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專業領域并取得博士學位的在職青年,按總學費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予補貼,最高十五萬元。

三、支持人才載體發展

第七條 支持建設離岸創新平台

鼓勵合作區用人單位建立研發中心、高端孵化基地等離岸創新平台,服務和支持海外人才來澳門和合作區創新創業。對合作區用人單位引進經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每引進一個團隊給予最高一百萬元獎勵,單個用人單位獎勵最高五百萬元。

支持在合作區建設人才創新創業平台,對入駐平台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項目,探索建立“前置審批、落地執行”的項目申報機制。

第八條 支持設立科研工作站

支持合作區用人單位設立院士工作站,對初次設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單位給予最高一百五十萬元資助。

對新設立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創新實踐基地以及博士工作站,分别給予一百萬元、七十萬元、五十萬元、五十萬元建站補貼。對博士後設站單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後給予五萬元工作補貼。

第九條 支持用人單位柔性引才

支持合作區用人單位通過短期服務、顧問咨詢等方式柔性使用國際人才智力資源,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創新活動。對柔性引進國際高層次人才來合作區或者澳門工作累計六十天以上的用人單位,按用人單位實際支付計稅勞務報酬的百分之三十給予引才補貼,每個用人單位每年最高補貼二百萬元。

第十條 激勵市場主體主動引才

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對積極引進高水平人才并經合作區有效申報國家或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用人單位,分别按照國家、廣東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三萬元、兩萬元的标準給予申報補助。同一用人單位單一人才工程單一批次申報補助,國家人才工程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廣東省人才工程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年度申報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六十萬元。

對列入正式入選名單的人才,按照國家或廣東省人才工程評審單位核發生活補助的額度給予1:1配套補助。對入選人才依托的用人單位,每人次分别按照國家或廣東省人才工程評審單位核發生活補助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給予配套補助。

四、支持琴澳人才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協同澳門引進人才

支持與合作區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公司實施人才引進計劃,對按照澳門特區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引進“高端人才”和“優秀人才”且引進的人才在澳門和合作區每年工作累計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按其實際支付計稅工薪的百分之三十給予引才補貼,每個用人單位每年最高補貼三百萬元。

按照澳門特區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引進的“高端人才”和“優秀人才”,由與合作區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公司或者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用人單位聘用,且每年在合作區工作和生活的時間總和不少于九十天的,可申請認定爲合作區高層次人才。

第十二條 支持琴澳人才聯合培養

對在合作區博士後設站單位指導的澳門高校博士後合作導師,指導一名博士後給予導師兩萬元的生活補貼,每名導師每年最高補貼六萬元。

對短期派駐到合作區開展科研或成果轉化的澳門高校博士後和博士,分别給予每人每月五千元、四千元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三條 支持澳門專業人才跨境執業

對在合作區全職工作,提供金融、會計、稅務、法律、醫療、教育等專業服務,取得目錄清單内執業資格的澳門專業人才,一次性補貼三萬元。對取得多個執業資格的,最高補貼六萬元。

五、完善人才發展環境

第十四條 強化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

發揮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支持海内外人才攜項目在合作區創新創業,培育更多創新生态,推動産業加速發展。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配套服務

引進境内外優質教育資源,加快推動一批基礎教育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在學位充裕的情況下,保障合作區緊缺人才子女入讀需求。協調澳門有關部門爲高層次人才子女提供國際學校。

加快構建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爲各類人才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等不同形式的保障性住房供應。

引進優質醫療資源,鼓勵社會資本發展高水平醫療機構,支持澳門醫療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等方式設立醫院、診所等專業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加強粵澳人才協同發展

建立與澳門、珠海人才協同發展工作機制,不斷探索支持澳門實施人才引進計劃的創新方式,加強與澳門、珠海在人才扶持以及服務保障方面的協同會商,打造具有全球競争力的國際高端人才集聚區。

六、附則

(一)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将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二)本措施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有關規定有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有關規定爲準。

(三)本措施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解釋,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本政策與合作區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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