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資料記錄的法律規定

強哥: 咦? 陳仔,你用碎紙機在碎什麼?
陳仔: 那些員工資料太多了,所以我清理一下。
強哥: 你要看清楚年份不要亂掉呀,公司有責任保存員工在職僱員資料直至其離職後3年。而且,員工在職時,有權
  要求僱主發出有關資料的證明書。你現在碎了,如果有員工要有關資料你就煩了!
陳仔: 甚麼?原來離職員工的資料都要保存3年!我差一點就碎了,還好你提醒!
強哥: 對呀,僱主需要為所聘用之本地僱員或外地僱員記錄及更新任職期間的資料。而有關資料可用簿冊、資料卡
  或電腦系統來進行記錄,如果未有保存有關記錄可能會被罰款的!
陳仔: 強哥,那麼員工資料是指那些呢?
強哥: 員工資料必須紀錄的內容,包括員工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及聯絡方式等)、錄用日期、擔任職務及報酬、應收
  報酬、被扣報酬和淨收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已享受年假、僱員任職期間提供的有利資料。
陳仔: 多謝強哥,我知道保存僱員資料好重要,所以會記錄好僱員資料的。

(上述規定適用於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資料記錄的範本可到勞工事務局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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