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開所有
工會是由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特區的僱主聘用的僱員(包括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所組成的團體。
工會聯合會是由兩個或以上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所組成的團體。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宗旨必須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並須依法在勞工事務局作出登記。
擬定工會的章程時,可自行訂定加入會員的條件,亦可訂定工會由不同行業或職業的僱員組成。
《工會法》並無限制同一行業或同一企業只可以登記一個工會,但需要注意的是,工會的名稱須具識別性及真實性,勞工事務局在處理工會登記申請時,會審視擬使用的工會名稱的要素須與宗旨及會員組成具關聯性,並且不得與其他現存的社團或工會的名稱相同或產生混淆。
勞工事務局會按《工會法》第9條及第10條中有關工會名稱及宗旨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擬使用的工會名稱是否具識別性、真實性及關聯性,以及有關名稱是否與其他現存的社團或工會產生混淆。倘申請人擬在工會的名稱中包含某一企業的名稱,勞工事務局亦會結合有關章程規定,審視有關會員的組成與工會的名稱是否相對應。
倘僱員有意成立工會,或已登記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有意成立工會聯合會,必須按《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組成籌備委員會並制訂章程,以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登記申請;勞工事務局會對符合要件的申請人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人須於指定期間內完成辦理工會或工會聯合會設立文件及章程的公證行為;在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勞工事務局便會作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便取得法律人格,亦同時獲得社團登記編號。
只要屬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特區的僱主所聘用的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皆可加入工會成為會員,但籌組工會的籌備委員會成員及工會的機關據位人則僅限於本澳居民。
《工會法》並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按結社自由原則,僱員可按其個人意願決定是否加入工會及擔任工會的機關據位人。
按《工會法》的規定,對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特區的僱主所聘用的本地僱員,即使其被僱主派駐澳門特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由本澳僱主聘用但外派到大灣區、深合區工作的居民,其亦可成為工會的會員。
工會可在章程內訂定,當會員不再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特區的僱主時仍可繼續保留其會員資格,但其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推選代表出任機關據位人的權利等條款;此情況下,該會員才不會因不再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特區的僱主而喪失其會員資格。
《工會法》第14條已明確規定機關據位人的擔任要件,故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選任機關據位人時,須確保相關人士符合法定的擔任要件;並按照相關規定,在委任或變更機關據位人之日起90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以便作出登記。
僅在擬委任的機關據位人不具備僱員身份的情況下,工會及工會聯合會才須預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並在獲得有關許可後,方可委任相關人士擔任機關據位人。
按《工會法》第6條第2款(1)項的規定,取得豁免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的機關據位人視為工會的會員,其享有會員的權利,包括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
《工會法》並沒有對此作出限制,僅規定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的單數成員組成,而工會可自行決定其會的機關據位人數目。
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工會之決議應載於其會議紀錄簿冊內,該等簿冊應可供查閱。
而該會議紀錄簿冊可由工會的負責人或行政管理機關(例如理事會或其他同類機關)自行開立,會議紀錄簿冊得以空白活頁組成,但工會必須以有效方法確保各頁得以妥善保存,避免遺失。
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第3款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有下列事項︰
(1) 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2) 主持會議者之姓名;
(3) 所建議之決議內容及有關表決結果;
(4) 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
(5) 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
(6) 主持會議者之簽名。
會員大會的決議票數僅以具表決權的會員計算。
會員大員的決議票數如下:
(1) 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出任何決議;
(2) 屬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屬下列事宜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 組成、加入或退出工會聯合會;
- 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
- 延長工會的存續期;
- 解散工會。
(4) 屬其他事項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過半數票)。
(5) 倘章程另有規定多於上述規定的票數,決議則按章程處理。
工會的專屬職權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而工會聯合會亦可向其會員轄下的會員(僱員)行使該職權;至於未有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社團,則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工會僅在取得會員的同意後,方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為此,會員須透過授權書的方式明確授權工會作為其代表,以及載明相關授權的範圍,以便工會依據授權書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事宜。
一般情況下,工會可陪同會員到勞工事務局作出投訴、處理個案、查閱卷宗。對於是否可以協助會員處理其他事宜,則取決於獲會員授權的範圍,例如:接收程序中的通知、與僱主達成和解、取消投訴、確認債權金額等。
此外,須注意的是,錄取聲明(作證言)必須由僱員親自作出,工會不能代表會員作出有關行為。
僱員可自由選擇工會代表其處理勞資糾紛的事宜。即使僱員已加入數個工會,僱員只能由一個工會代表其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的事宜。當僱員選擇某一工會作為其代表後,如認為無需該工會繼續代表,其可主動取消有關授權並作相應的通知;如僱員認為需轉換另一工會作為其代表,則在授權另一工會時,自動終止原工會的代表,而僱員應於授權另一工會後作相應的通知。
工會須依法進行與其宗旨相關的活動,且有關活動不得危害澳門特區的公共秩序及衛生,亦不得影響社會基本運作所需的公共服務,以及其他不可缺少的緊急服務的持續和有效運作。
不需要僱主同意。按照《工會法》的相關規定,僱員享有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僱員作為工會機關據位人因從事領導活動而缺勤,視為合理缺勤。倘僱員已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提前向僱主作出通知(一般情況下,須至少提前3日通知僱主;如屬不可預見,須儘早通知僱主),則僱主不得阻礙僱員行使有關權利。此外,僱員亦須向僱主提交相關缺勤證明。
按照《工會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僱員作為工會機關據位人因從事領導活動而缺勤,視為合理缺勤,且每曆年最多六個工作日,並以每月缺勤最多一個工作日為限。按照《勞動關係法》第53條第1款的規定,有關缺勤不獲發報酬,但勞資雙方有更優厚的協議者除外。
僱員提交的合理缺勤證明,尤其應載明內容如下︰
(1) 僱員是擔任工會的機關據位人;
(2) 指出僱員缺勤的原因是因從事工會的領導活動(領導活動是指因行使工會職權或與實現工會宗旨相關而進行的活動,但不包括具聯誼或禮節性質的活動)。
(3) 工會代表的簽署及蓋章。
一般情況下,工會欲申請登記證明書應向勞工事務局申請,但法律有明確規定者除外。例如:按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19條的規定,用以選舉行政長官用途的社團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按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8條第4款(1)項的規定,用以申請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用途的社團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此情況下,工會應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社團登記證明書。
不論是紙本證明或電子證明,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證明書均不設有效期,但須留意接收部門或機構的要求。
由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獲委任人向勞工事務局提出領導架構證明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證明書時,獲委任人提交的授權書須以書面作出,且不限於特定形式。
結果。
《工會法》生效前已依法設立並登記的僱員社團,可自由選擇是否在過渡期內(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申請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於過渡期內沒有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僱員社團,仍可繼續使用原有名稱和宗旨,以及保留其在身份證明局的社團登記,但不得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
按照《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社團必須辦理修改章程的公證行為,以便於章程中載明其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另一方面,提出過渡登記的僱員社團可能需要調整機關架構及會員組成,以符合《工會法》的規定,尤其當存有不符合《工會法》規定會員身份的情況,須在經修改的章程中載明保留相關會員的資格,但相關會員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推選代表出任機關據位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