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Português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標準版
無障礙版
|
A
A
A
字體大小
Marquee
搜尋
部門介紹
本局簡介
組織架構
年度報告
勞動法例
適用公約
職能分類
職業培訓及技能鑒定
就業及招聘
勞資權益
職業安全健康
聘用外地僱員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
服務手續
服務承諾
網上服務
資訊及下載區
印刷品
圖文包
宣傳短片
報告
統計
表格
履歷範本
資助
諮詢及公告
政策諮詢
電子公告
入職開考
投訴建議
聯絡我們
主頁
>
職能分類
>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
>
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的續期申請
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的續期申請
1. 服務對象:
獲勞工事務局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的申請人。
2.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註1
:
辧理手續:
於勞工事務局首次發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20日至30日內,由申請人指定的1名代表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續期申請。
所需文件:
由指定的1名代表簽署的《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續期申請表》。
3. 費用:
免費
4. 審批所需時間:
10個工作日(由收到申請之日起計。)
備註:
註1:上述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RSS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
使用條款及免責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最後修訂日期:
201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事務局版權所有
地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 電話:(853) 2856 4109 傳真:(853) 2855 0477 電郵:dsalinfo@dsal.gov.mo
使用者瀏覽及使用本網站各項服務,即表示已知悉並同意"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使用條款及免責聲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