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的續期申請

 

1. 服務對象:

獲勞工事務局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的申請人。
 

2.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註1

辧理手續:

於勞工事務局首次發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20日至30日內,由申請人指定的1名代表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續期申請。

所需文件:

由指定的1名代表簽署的《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續期申請表》。
 

3. 費用:

免費
 

4. 審批所需時間:

10個工作日(由收到申請之日起計。)

 

備註:

註1:上述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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