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雇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须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 聘用许可申请。如申请获得批准,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当获发逗 留许可后方可在澳门工作。申请逗留许可所需的文件及手续, 可浏览 www.f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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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非专业外地雇员申请须知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雇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须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 聘用许可申请。如申请获得批准,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当获发逗 留许可后方可在澳门工作。申请逗留许可所需的文件及手续, 可浏览 www.fsm.gov.mo。
申请人须提交已填妥的专用表格及按相应申请外地雇员的类别提交所需文件;有关文件可浏览本局网页www.dsal.gov.mo, 而所有申请表格可直接在本局网页下载或亲临劳工事务局索取。
根据第8/2010号行政法规规定,雇主在提交聘用外地雇员申请时,需附上在劳工事务局进行招聘登记的证明。 劳工事务局在审批申请时会参考雇主所登记的资料,若雇主提供的招聘的条件与市场的实际需求不符,将会影响申请结果。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专业外地雇员须具备高等教育学位,又或具备高度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 且为履行高度专业要求的工作。除上述以外均为非专业外地雇员,例如:餐饮服务员的工作一般不需具备高等教育或高度专业的要求, 故按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员一职应以非专业外地雇员类别作申请。
专业及非专业外地雇员申请,需向劳工事务局聘用外地雇员厅提交,地址是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3楼。
外地雇员的聘用许可申请是免费的。
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规定,具期限合同不得超过两年。雇主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作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期。
根据第88/2010号行政法规规定,雇主可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确保外雇的住宿: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劳工事务局聘用外地雇员厅发出正式收据翌日起计一个工作天后可致电语音电话(853)28400333或 浏览本局网页www.dsal.gov.mo, 并按指示输入正式收据上的收件编号即可查询有关申请进度。 申请人亦可亲临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3楼劳工事务局聘用外地雇员厅接待处或致电(853)2833 6960查询。
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是以邮寄作为联络方式,则申请结果会以挂号邮寄方式寄出,无须出示收据。如申请人选择以短讯或电邮作联络方式, 则劳工事务局在完成申请审批后,会以申请人所选择的方式通知其於十五日内,按照申请收据上的领取地址领取结果。
若申请人遗失了收据,可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亲临领取地址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后便可领取结果。若申请人未能亲自领取结果,可委托他人代领。 代领人於领取结果时,需出示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信函以及申请人及代领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以供核对。
申请人可於领取申请结果翌日起计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工事务局提出「声明异议」/或三十日内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 申请人应在该申请书内提出所有理据,必要时亦可附上新的资料文件。
专业及非专业外地雇员的续期申请,应於外地雇员获批准之工作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
专业、非专业外地雇员常见问题
除了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特区政府还制定了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 第13/2010号行政法规《规範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 第88/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提供予外地雇员的住宿条件及第89/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关於雇主须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的聘用费金额。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输入劳动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及劳动权益不会受损。只有在本地没有合适的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时, 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 条件下,外地雇员才会被考虑作为临时性的补充而批准输入。
外地雇员的工作许可包括聘用许可(予雇主)及逗留许可(予雇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工事务局具权限接收、审批聘用外地雇员的申请, 并向雇主批予聘用许可;而治安警察局则具权限签发以雇员身份之逗留许可。
公司资料如有任何变更,必须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工事务局。申请人亦可填写本局所提供「通知资料变更声明书」的表格, 相关表格可透过本局网页 www.dsal.gov.mo 下载。
新雇主须在顶让行为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顶让事宜通知劳工事务局,并提交顶让的相关文件。劳工事务局会按照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在保障本地人优先就业的原则下处理有关事宜,并会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
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并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申请,在获批准后才可自由调配外地雇员在总店及各分店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输入劳动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及劳动权益不会受损,只有在本地没有合适的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时, 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条件,外地雇员才会被考虑作为临时性的补充而批准输入。申请实体应按实际情况作出申请, 劳工事务局在贯彻上述的大原则下,实事求是审批每一申请。
根据第13/2010号行政法规《规範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第三条规定,劳工事务局在考虑给予聘用许可时会按市场需要、经济环境和产业增长趋势, 以及企业当时已聘用及承诺聘用的本地雇员数量作为订定雇主必须聘用本地雇员最低数量的基准。
根据第13/2010号行政法规规定,雇主如未能按照批示要求维持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其须自未能符合最低数量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措施,以补足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在十五天内仍未能补足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则须於该要求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劳工事务局提出具说明理由的延期申请。 劳工事务局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雇主。如雇主不遵守以上规定,可导致有关聘用外地雇员许可被全部或部分废止。
根据第13/2010号行政法规第四条之规定,若雇主同时聘用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从事同类职业活动,其因工作量的变化而减少从事该类职业活动的雇员数量, 则须自减少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工事务局。劳工事务局将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评估是否需要修改已获许可聘用的外地雇员数量, 并将该评估结果通知有关雇主。如雇主不遵守通知义务,可导致有关聘用外地雇员许可被全部或部分废止。 通报的模式可参考劳工事务局之「雇员数量减少之通知」範本,相关範本可到本局网页 www.dsal.gov.mo 下载或亲临劳工事务局索取。
在审批外雇申请时,劳工事务局会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整体的社会及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申请企业的营运状况、 现有的雇员数量及招聘本地雇员的情况、过往劳资纠纷的记录、给予外雇的待遇和福利等因素作综合考量, 实事求是地作出审批。故此,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如发现有违规的情况,有关人士须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
是的。雇主需要在领取申请结果日起计六个月内向治安警察局办理外地雇员逗留许可(俗称“蓝卡”),否则有关聘用许可将会自动失效并且不能恢复。
续期申请不获批准时,除批示有特别规定外,有关外地雇员只可留澳工作至原批示的工作期限。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规定,合同的生效日应该自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主获得聘用许可后及该名外地雇员获发逗留许可时开始计算,而合同的终止日应以聘用许可的有效期限为止。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规定,由2010年4月26日起,所有外地雇员申请,雇主毋须向劳工事务局提交合同。
然而,根据现行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规定,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受聘的外地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一式两份,且劳资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有关合同的範本可直接在本局网页 www.dsal.gov.mo 下载或亲临劳工事务局索取。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不影响一般法所规定的权利下,外地雇员有权於劳动关系终止时获安排返回原居地。 有关获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雇员有权获雇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
不可以。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规定,外地雇员报酬的支付,仅可透过存入以雇员名义开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银行帐户。
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第40/95/M号法令《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至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雇员如处於怀孕期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又或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处於暂时部分无能力之期间,须被安排担任与其健康状况相符的职务。
外地雇员如因上述理由需调动工作岗位,雇主需先向劳工事务局作出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收齐文件后局方会作出分析,同时会在十个工作天内将结果通知雇主。
申报时,须提交:
1.申请书,当中须载明以下事项:
A.外雇的身份资料;
B.现时担任的职位: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位的原因;
C.拟在调动工作岗位期间所担任的职位及工作地点:简述新职位的工作内容;
D.由雇主或法定代表人签署。
2.外雇的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副本(俗称“蓝卡”)。
3.由本澳注册医生开立的证明(须注明不宜从事的活动,倘属怀孕的情况须载明预产期)。
有关措施只属临时性,不涉及换“蓝卡”,亦不适用於长期的工作职务变更;分娩后三个月,有关变更将自动失效。如遇到巡查,须出示“蓝卡”及公函副本。此外,倘外雇因职位变更而导致薪酬调整,其薪酬仍不可低於原获批之金额,若出现临时上调的情况,应在申请书中载明。
为使各行业的雇主实体能以更灵活的方式安排外地雇员工作,本局持续对不同行业的外地雇员职位在合理的範围内作出整合,现时已作出整合的外地雇员职位及可从事的主要职务内容如下:
行业 | 职位 | 职务描述 | 可从事职务内容 |
---|---|---|---|
制造业 | 制衣工人 |
車缝工人、刺绣工人及同類工人使用适当的衣車等机器,車缝、刺绣服装及其他布、皮或類似材料的制品 | 裁剪、缝制、包装等 |
零售业 | 店务员 | 店铺售货员及商品示範员在店铺销售商品,宣传商品之质量和用途 | 售货、理货、收银、简单清洁 |
餐饮业 | 餐饮服务员 | 侍应生及同類工作人员於酒店、餐厅、酒樓及其他场所,侍候顾客用膳及享用饮品 | 传菜、下单、收银、清理餐桌、接待、水吧、简单店面清洁 |
厨师 |
厨师及同類工作人员组织、协调及执行有关酒店、餐厅的膳食预备及供应工作 | 中式及西式厨师、烧味师傅、点心师傅、面点厨师、刺身寿司师傅等 | |
厨师助理 | 协助厨师工作,但不可独立烹调食物 | 准备食材、执码、厨房清洁 | |
杂工 | 处理杂务工作 | 洗碗、店铺清洁 | |
物流业 | 送货杂务员 | 信差、送货员、行李员及同類工作人员负责运送包裹行李,派送文件及其他物品到指定地点或商业机构、工厂等其他地方 | 理货、包装及拆卸货物、搬运、杂工、跟车送货 |
批发业 | 送货杂务员 | 信差、送货员、行李员及同類工作人员负责运送包裹行李,派送文件及其他物品到指定地点或商业机构、工厂等其他地方 | 跟车送货及杂工 |
店务员 |
店铺售货员及商品示範员在店铺销售商品,宣传商品之质量和用途 | 理货、跟单及质检 | |
建筑业 | 装修工人 | 铺设地板工人,砌砖、瓷砖工人,批盪工人及同類工人建造及维修以石、砖及其他類似材料建成的墙及结构;在墙壁或地面上铺设云石、花岗石、瓷砖、地砖、地毡、地板及其他种類的镶板,作装饰及保护用;利用各類型的灰浆,对樓宇的表面进行批盪粉饰 | 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室内装修工作 |
建筑工人 | 使用传统材料的建筑工人利用竹、木板、禾秆等传统材料建筑、保养及维修大、小型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 泥水、木工、油漆、水电、搭棚、铁器、水喉等(模板、扎铁、烧焊、天秤除外) | |
教育业 | 托管员 | 负责托管及接送工作 | 托管及接送学童 |
学习辅助员助理 | 协助学习辅助员工作,但不可单独指导/辅助学童 | 协助学习辅助员工作、接送学童(不可以驾驶车辆接送) | |
清洁杂务员 | 负责场所的清洁及杂务工作 | 清洁场所及一般的杂务工作 | |
理发业 | 发型师助理 | 协助发型师工作,但不可为客人剪发 | 洗头、染发、简单铺面清洁等 |
美容业 | 美容师 | 美容师及同類工作人员提供美容服务 | 如预先许可通知书内登记美容美甲业务,会将美容师、美甲师统合为美容美甲师 |
更新日期:10/0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