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雇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须先获得聘用许可,该聘用许可须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申请。如申请获得批准,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当获发逗留许可后方可在澳门工作。申请逗留许可所需的文件及手续,可浏览 www.f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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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申请须知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雇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须先获得聘用许可,该聘用许可须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申请。如申请获得批准,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当获发逗留许可后方可在澳门工作。申请逗留许可所需的文件及手续,可浏览 www.fsm.gov.mo。
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申请可於下列地点提交:
申请人须提交已填妥的专用表格及按相应的申请类别提交所需文件;所须文件可浏览本局网页 www.dsal.gov.mo,而所有申请表格可直接在劳工事务局网页下载或亲临劳工事务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外地雇员的聘用许可申请是免费的。
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在申请表上清楚填写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的工作地点及说明理由。
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规定,具期限合同不得超过两年。雇主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作期限届满前的30至45日申请续期。
根据第88/2010号行政法规规定,雇主可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确保外雇的住宿: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第八条(五)项的规定,作为申请人的雇主须具备履行对雇员的义务方面的经济能力,因此,申请人需递交经济状况证明文件,例如入息证明,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经济能力,履行作为雇主对所聘请的外地雇员所须承担的义务。如申请人未能提供入息证明,可提交最近6个月之个人银行存款证明影印本或任何可反映申请人经济能力的证明。在提交上述文件时,请携同有关文件之正本以作核对。
若申请人自设公司(为个人企业主或法人股东),则需提交最新的财政局营业税开业/更改申请表M/1或营业税-徵税凭单M/8影印本,及最近6个月之个人银行存款证明影印本或任何可供证明其经济能力的资料文件。在提交上述文件时,请携同有关文件之正本以作核对。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劳工事务局外地雇员厅发出正式收据翌日起计一个工作天后可致电语音电话(853)28400333或浏览本局网页 www.dsal.gov.mo , 并按指示输入正式收据上的收件编号即可查询有关申请进度。
另外,申请人可按申请收据上的领取地址亲临查询,亦可致电(853)28336960了解申请进度。
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是以邮寄作为联络方式,则申请结果会以挂号邮寄方式寄出,无须出示收据。如申请人选择以短讯或电邮作联络方式,则劳工事务局在完成申请审批后,会以申请人所选择的方式通知其於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收据上的领取地址领取结果。
若申请人遗失了收据,可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亲临领取地址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后便可领取结果。若申请人未能亲自到领取结果,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於领取结果时,需出示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信函以及申请人及代领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以供核对。
申请人可於领取申请结果翌日起计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工事务局提出「声明异议」/或30日内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申请人应在申请书内提出所有理据,必要时亦可附上新的资料文件。
申请人应於外地雇员获批准之工作期限届满前30至45日,向本局提出续期手续。
外地家傭与内地家傭所提交的文件相同,但内地家傭申请须附加「聘用内地家务工作雇员补充文件」之表格。另内地家傭必须由雇主提供住宿。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内地首个输出内地家傭的试点,为配合本澳市民对内地家傭更多元的需求,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自2018年11月起进一步放宽输入内地家傭的来源地,除广东及福建外,增加广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及贵州7个省份/自治区。有关的内地家傭亦必须透过南粤(澳门)职业介绍所有限公司或福建中福澳门职业介绍所有限公司办理有关来澳的手续。
申请人须为澳门居民,且必须为雇员提供住宿,而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一致。此外,内地家傭的年龄须在35至55岁之间,且与雇主不存在第二亲等内的亲属关系。
倘获批的内地家傭聘用许可上,列明雇员的来源地为广东省或福建省,则需向本局提交更新内地家傭来源地的声明书。倘有关内地家傭聘用许可已获续期,而许可上没有列明雇员的来源地,则无需向本局提交上述声明书,即可自由选择聘用家傭的来源地 。
可以,申请人可按实际需要向本局递交输入内地家傭的申请文件,本局会按法律规定实事求是作出审批。
家务工作外地雇员常见问题
除了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特区政府还制定了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第13/2010号行政法规《规範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第88/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提供予外地雇员的住宿条件及第89/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关於雇主须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的聘用费金额。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输入劳动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及劳动权益不会受损。只有在本地没有合适的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时,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 条件下,外地雇员才会被考虑作为临时性的补充而批准输入。
外地雇员的工作许可包括聘用许可(予雇主)及逗留许可(予雇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工事务局具权限接收、审批聘用外地雇员的申请,并向雇主批予聘用许可;而治安警察局则具权限签发以雇员身份之逗留许可。
申请人资料如有任何变更,必须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工事务局。申请人可填写聘用外地雇员厅「更改家务工作外地雇员之工作地点声明书」的表格,相关表格可直接在本局网页下载或亲临劳工事务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是的。雇主需要在领取申请结果日起计6个月内向治安警察局办理外地雇员逗留许可(俗称“蓝卡”),否则有关聘用许可将会自动失效并且不能恢复。
续期申请不获批准时,有关外地雇员只可留澳工作至原批示的工作期限。
不可以。家务工作外地雇员只能在雇主报称的工作地点及经劳工事务局批准的地点工作,否则属违法。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规定,合同的生效日应该自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主获得聘用许可后及该名外地雇员获发逗留许可时开始计算,而合同的终止日应以聘用许可的有效期限为止。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规定,由2010年4月26日起,所有外地雇员申请雇主毋须向劳工事务局提交合同。
然而,根据现行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规定,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受聘的外地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一式两份,且劳资双方各执一份为据。有关合同的範本可直接在本局网页下载或亲临劳工事务局总办事处、龙成办事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第26条的规定,在不影响一般法所规定的权利下,外地雇员有权於劳动关系终止时获安排返回原居地。有关获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雇员有权获雇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
不可以。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规定,外地雇员报酬的支付,仅可透过存入以雇员名义开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银行帐户。
家务工作外地雇员自动续期
如获批准的批示中设有“自动续期”条款,雇主便无须再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续期申请,只须直接往前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为家务工作外地雇员办理“蓝卡”手续。
然而,根据《聘用外地雇员法》第12条规定,雇主自获得聘用许可或其续期起计六个月内从未有申请逗留许可,其聘用许可将会自动失效。另一方面,如果雇主聘请的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离职后,该名额连续超逾6个月没有再被使用,有关聘用许可亦会失效。
对於现时已聘有家务工作外地雇员且属澳门永久性居民的雇主,考虑到雇主已与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亦已为家务工作外地雇员办理“蓝卡”,因此,有关雇主无须急於提出申请,只需在批示到期前30~45日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后,将转为“自动续期”。
雇主先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为前家务工作外地雇员取消“蓝卡”,再到劳工事务局填妥并提交「家务工作外地雇员自动续期之申请」表格。经批准后,将转为“自动续期”,之后雇主可前往出入境事务厅办理替换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的手续。
劳工事务局会因应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如有需要会联系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最新补充文件。此外,在有关新措施实行一段时间后,为监察已获批自动续期的雇主的最新情况,劳工事务局会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要求有关雇主提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最新文件。
如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的旅游证件有效期短於所需订定的合同的期限(即一年或两年),雇主与家务工作外地雇员仍须按问题5所述之情况订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并须在家务工作外地雇员换领新旅游证件或延长旅游证件有效期后,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办理补期申请以更新有关“蓝卡”的有效期。
不会的,根据《聘用外地雇员法》第10条,如雇主不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则聘用外地雇员许可的期限不可超过(一)给予雇主居留许可的期限;(二)可知悉的获委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职务的期限,如属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代表机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企业及公共资本企业持特别逗留证的工作人员或驻澳门特别行政区领事代表或等同者;(三)给予雇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专业雇员工作的许可期限,如属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专业雇员。因此,该等雇主将维持现时的模式,在批准时会按有关规定设定家傭的工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