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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的续期申请

 

1. 服务对象:

获劳工事务局发出“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的申请人。
 

2.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注1

辧理手续:

於劳工事务局首次发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20日至30日内,由申请人指定的1名代表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续期申请。

所需文件:

由指定的1名代表签署的《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续期申请表》。
 

3. 费用:

免费
 

4. 审批所需时间:

10个工作日(由收到申请之日起计。)

 

备注:

注1:上述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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