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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的续期申请
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的续期申请
1. 服务对象:
获劳工事务局发出“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的申请人。
2.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注1
:
辧理手续:
於劳工事务局首次发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20日至30日内,由申请人指定的1名代表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续期申请。
所需文件:
由指定的1名代表签署的《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续期申请表》。
3. 费用:
免费
4. 审批所需时间:
10个工作日(由收到申请之日起计。)
备注:
注1:上述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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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日期:
20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事务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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