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時間
1. 用人單位應適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3.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
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加班(假期工作)
1.加班前提及限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加班費
(1)如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情況下,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情況下,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該週期內累計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工資。
(3)如屬於不定時工作制的情況下,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適用該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享有每年11天的國家法定休假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同時,勞動者還享有休息日、帶薪年休假、產假、獎勵假、育兒假、護理假、婚喪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
(一)試用期內解除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後解除
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 經濟性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7.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補償及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 工傷及職業病的法定保障
勞動者在內地工作,在內地參加工傷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內地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
(二) 職工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
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 工傷及職業病的申報及跟進
如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可在24小時內撥打珠海12345服務熱線或登入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台申報工傷,職工也可登入珠海社保掌上辦微信小程式進行工傷備案登記,並在30日內向管轄區域的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窗口遞交申請外,職工和用人單位(非建築行業)也可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或珠海社保掌上辦微信小程式線上申請工傷認定,按規定填寫資訊、上傳材料,並將紙質材料郵寄至管轄區域內的人社部門。超時申報的,在申報前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 工傷及職業病的治療機構
工傷職工可在參保地的工傷保險醫療、康復服務協議機構就醫,如需在參保地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應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由所在地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工傷保險醫療、康復服務協議機構)提出,並填寫《廣東省工傷保險參保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轉診轉院。相關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可登入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門戶網站
http://zhsi.zhuhai.gov.cn或微信公眾號“珠海社保”進行查詢。
(五) 工傷及職業病的補償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准轉地級以上市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 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所在用人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3.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6.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六) 傷殘鑒定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病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應當及時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後,如用人單位已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則按照被鑒定的傷殘等級進行賠付。如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七) 工傷及職業病爭議的處理
如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發生爭議,職工可以就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仲裁,經過內地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後,如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可向內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就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請勞動仲裁,經過內地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後,如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可向內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 工傷的緊急治療處理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相關規定詳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