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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假日提供工作额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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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关系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於强制性假日工作
一、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无须徵得雇员同意而安排雇员在强制性假日工作:
(一)雇主正面临重大损失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二)雇主面对不可预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
(三)雇员提供工作对确保企业营运的持续性属不可缺少。
二、雇员如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提供工作,则有权在提供工作后的三个月内享受由雇主指定的一日补偿休假,但该休假可与雇主协商以一日基本报酬作为补偿代替,以及有以下权利,但不妨碍第五款规定的适用:
(一)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收取额外的一日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一日补偿休假;
(二)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或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的雇员,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一日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一日补偿休假。
三、为适用上款(一)项及(二)项的规定,雇员收取一日基本报酬或享受一日补偿休假,以及享受该补偿休假的具体日期,均由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选定,如没有协议,则由雇主因应企业的营运需要指定。
四、属本条所指的由雇主指定补偿休假的具体日期的情况,该日期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五、如雇员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所指的补偿休假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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