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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关系法》第37条
第三十六条
超时工作
一、超时工作在下列情况下提供:
(一)在下款规定的情况及限制内,由雇主预先决定,不论雇员同意与否;
(二)由雇主预先要求并徵得雇员的同意;
(三)由雇员主动提供并预先徵得雇主的同意。
二、遇有下列情况时,雇主可无须徵得雇员的同意而安排雇员提供超时工作:
(一)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十六小时;
(二)雇主面临重大的损失,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十六小时;
(三)雇主面对不可预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三、雇主须按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雇员安排休息时间。
四、属第一款(二)项及(三)项所指的情况,须备有证明同意的纪录。
第三十七条
超时工作的报酬
一、雇员在上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况下提供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额外报酬
二、雇员在上条第一款(二)项及(三)项规定的情况下提供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百分之二十的额外报酬。
三、上两款规定的超时工作报酬不会损害雇员享有额外金钱补偿的权利,尤其是因提供夜间工作及轮班工作获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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