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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超时工作

  • 一、超时工作在下列情况下提供:
  • (一)在下款规定的情况及限制内,由雇主预先决定,不论雇员同意与否;
  • (二)由雇主预先要求并徵得雇员的同意;
  • (三)由雇员主动提供并预先徵得雇主的同意。
  • 二、遇有下列情况时,雇主可无须徵得雇员的同意而安排雇员提供超时工作:
  • (一)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十六小时;
  • (二)雇主面临重大的损失,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十六小时;
  • (三)雇主面对不可预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三、雇主须按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雇员安排休息时间。
  • 四、属第一款(二)项及(三)项所指的情况,须备有证明同意的纪录。

第三十七条

超时工作的报酬

  • 一、雇员在上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况下提供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额外报酬
  • 二、雇员在上条第一款(二)项及(三)项规定的情况下提供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百分之二十的额外报酬。
  • 三、上两款规定的超时工作报酬不会损害雇员享有额外金钱补偿的权利,尤其是因提供夜间工作及轮班工作获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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