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24号法律《工会法》及第25/2024号行政法规《工会法施行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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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及工会联合会的组成和登记

1. 甚麽是工会及工会联合会?

工会是由住所或场所设於澳门特区的雇主聘用的雇员(包括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所组成的团体。
工会联合会是由两个或以上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所组成的团体。
工会及工会联合会的宗旨必须以维护和促进雇员的劳动权益为目的,并须依法在劳工事务局作出登记。

2. 不同行业或职业的雇员可否组成一个工会?

拟定工会的章程时,可自行订定加入会员的条件,亦可订定工会由不同行业或职业的雇员组成。

3. 针对同一行业或同一企业,是否只可以登记一个工会?

《工会法》并无限制同一行业或同一企业只可以登记一个工会,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会的名称须具识别性及真实性,劳工事务局在处理工会登记申请时,会审视拟使用的工会名称的要素须与宗旨及会员组成具关联性,并且不得与其他现存的社团或工会的名称相同或产生混淆。

4. 工会的名称可否包含企业名称?

劳工事务局会按《工会法》第9条及第10条中有关工会名称及宗旨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拟使用的工会名称是否具识别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有关名称是否与其他现存的社团或工会产生混淆。倘申请人拟在工会的名称中包含某一企业的名称,劳工事务局亦会结合有关章程规定,审视有关会员的组成与工会的名称是否相对应。

5. 工会及工会联合会的登记有甚麽程序?

倘雇员有意成立工会,或已登记的工会及工会联合会有意成立工会联合会,必须按《工会法》及《工会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组成筹备委员会并制订章程,以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登记申请;劳工事务局会对符合要件的申请人发出“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申请人须於指定期间内完成办理工会或工会联合会设立文件及章程的公证行为;在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设立文件及章程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后,劳工事务局便会作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登记,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便取得法律人格,亦同时获得社团登记编号。

工会的会员

6. 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是否均可加入工会成为会员?工会的机关据位人是否必须为本澳居民?

只要属住所或场所设於澳门特区的雇主所聘用的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皆可加入工会成为会员,但筹组工会的筹备委员会成员及工会的机关据位人则仅限於本澳居民。

7. 雇员可否参加多於一个工会,并担任多个工会的机关据位人?

《工会法》并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按结社自由原则,雇员可按其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加入工会及担任工会的机关据位人。

8. 本澳居民如被雇主派驻外地(如大湾区、深合区)工作,其可否成为工会会员?

按《工会法》的规定,对於住所或场所设於澳门特区的雇主所聘用的本地雇员,即使其被雇主派驻澳门特区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由本澳雇主聘用但外派到大湾区、深合区工作的居民,其亦可成为工会的会员。

9. 工会会员在加入工会后,倘会员不再受雇於住所或场所设於澳门特区的雇主,是否会丧失其会员资格?

工会可在章程内订定,当会员不再受雇於住所或场所设於澳门特区的雇主时仍可继续保留其会员资格,但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推选代表出任机关据位人的权利等条款;此情况下,该会员才不会因不再受雇於住所或场所设於澳门特区的雇主而丧失其会员资格。

机关据位人

10. 工会及工会联合会所选任的机关据位人是否须预先经劳工事务局审批?

《工会法》第14条已明确规定机关据位人的担任要件,故工会及工会联合会选任机关据位人时,须确保相关人士符合法定的担任要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委任或变更机关据位人之日起90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以便作出登记。
仅在拟委任的机关据位人不具备雇员身份的情况下,工会及工会联合会才须预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豁免机关据位人具备雇员身份的许可申请,并在获得有关许可后,方可委任相关人士担任机关据位人。

11. 机关据位人不是雇员,但已获劳工事务局豁免具备雇员身份的许可,则该机关据位人是否享有表决权?

按《工会法》第6条第2款(1)项的规定,取得豁免具备雇员身份的许可的机关据位人视为工会的会员,其享有会员的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12. 一个工会的机关据位人数目有否设上限?

《工会法》并没有对此作出限制,仅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及监事会最少由三人的单数成员组成,而工会可自行决定其会的机关据位人数目。

运作及会议纪录

13. 如何开立工会的会议纪录簿册?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工会之决议应载於其会议纪录簿册内,该等簿册应可供查阅。
而该会议纪录簿册可由工会的负责人或行政管理机关(例如理事会或其他同类机关)自行开立,会议纪录簿册得以空白活页组成,但工会必须以有效方法确保各页得以妥善保存,避免遗失。

14. 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必须载有哪些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3款的规定,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载有下列事项∶
(1) 会议之地点、日期、时间及议程;
(2) 主持会议者之姓名;
(3) 所建议之决议内容及有关表决结果;
(4) 应机关之据位人要求而载明其投票意向;
(5) 机关各出席据位人之签名;
(6) 主持会议者之签名。

15. 会员大员的决议票数比率是多少?

会员大会的决议票数仅以具表决权的会员计算。
会员大员的决议票数如下:
(1) 属首次召集的会员大会,如出席会员未足半数,不得作出任何决议;
(2) 属修改章程的决议,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
(3) 属下列事宜的决议,须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
   - 组成、加入或退出工会联合会;
   - 加入或退出澳门特区以外设立的组织或团体;
   - 延长工会的存续期;
   - 解散工会。
(4) 属其他事项的决议,须获出席会员的绝对多数票(过半数票)。
(5) 倘章程另有规定多於上述规定的票数,决议则按章程处理。

职权与义务

16. 工会有甚麽专属职权?

工会的专属职权是代表会员处理和协商其个人劳资纠纷或争议事宜,而工会联合会亦可向其会员辖下的会员(雇员)行使该职权;至於未有登记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社团,则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17. 工会代表会员处理和协商其个人劳资纠纷,须具备甚麽证明文件?

工会仅在取得会员的同意后,方可代表会员处理和协商其个人劳资纠纷或争议事宜,为此,会员须透过授权书的方式明确授权工会作为其代表,以及载明相关授权的範围,以便工会依据授权书代表会员处理和协商其个人劳资纠纷事宜。

18. 工会到劳工事务局协助会员处理和协商其个人劳资纠纷时,可以作出哪些行为?

一般情况下,工会可陪同会员到劳工事务局作出投诉、处理个案、查阅卷宗。对於是否可以协助会员处理其他事宜,则取决於获会员授权的範围,例如:接收程序中的通知、与雇主达成和解、取消投诉、确认债权金额等。
此外,须注意的是,录取声明(作证言)必须由雇员亲自作出,工会不能代表会员作出有关行为。

19. 雇员已加入数个工会成为会员,如何选择工会代表其处理劳资纠纷的事宜?在过程中,雇员可否取消工会的代表或转换另一工会代表其处理劳资纠纷的事宜?

雇员可自由选择工会代表其处理劳资纠纷的事宜。即使雇员已加入数个工会,雇员只能由一个工会代表其处理和协商其个人劳资纠纷的事宜。当雇员选择某一工会作为其代表后,如认为无需该工会继续代表,其可主动取消有关授权并作相应的通知;如雇员认为需转换另一工会作为其代表,则在授权另一工会时,自动终止原工会的代表,而雇员应於授权另一工会后作相应的通知。

20. 工会进行活动须遵守甚麽义务?

工会须依法进行与其宗旨相关的活动,且有关活动不得危害澳门特区的公共秩序及卫生,亦不得影响社会基本运作所需的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不可缺少的紧急服务的持续和有效运作。

保障

21. 雇员组织或参加工会,需要雇主同意吗?

不需要雇主同意。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雇员享有自由组织、加入或退出工会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2. 雇主可否拒绝雇员因从事工会领导活动而提出的缺勤?

雇员作为工会机关据位人因从事领导活动而缺勤,视为合理缺勤。倘雇员已按照《劳动关系法》的规定提前向雇主作出通知(一般情况下,须至少提前3日通知雇主;如属不可预见,须尽早通知雇主),则雇主不得阻碍雇员行使有关权利。此外,雇员亦须向雇主提交相关缺勤证明。 

23. 雇员因从事工会领导活动的缺勤是否有权获得报酬?

按照《工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作为工会机关据位人因从事领导活动而缺勤,视为合理缺勤,且每历年最多六个工作日,并以每月缺勤最多一个工作日为限。按照《劳动关系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有关缺勤不获发报酬,但劳资双方有更优厚的协议者除外。

24. 工会的机关据位人因从事领导活动而向雇主提出合理缺勤时,雇员向雇主所提交的合理缺勤证明应载明甚麽内容? 

雇员提交的合理缺勤证明,尤其应载明内容如下∶
(1) 雇员是担任工会的机关据位人;
(2) 指出雇员缺勤的原因是因从事工会的领导活动(领导活动是指因行使工会职权或与实现工会宗旨相关而进行的活动,但不包括具联谊或礼节性质的活动)。
(3) 工会代表的签署及盖章。

证明书

25. 工会欲申请登记证明书,应向劳工事务局,还是向身份证明局申请?

一般情况下,工会欲申请登记证明书应向劳工事务局申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者除外。例如:按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19条的规定,用以选举行政长官用途的社团证明书由身份证明局发出;按第16/2020号法律《职业介绍所业务法》第8条第4款(1)项的规定,用以申请职业介绍所业务准照用途的社团证明书由身份证明局发出。此情况下,工会应向身份证明局申请社团登记证明书。

26. 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登记证明书是否设有有效期?

不论是纸本证明或电子证明,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登记证明书均不设有效期,但须留意接收部门或机构的要求。

27. 由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获委任人向劳工事务局提出领导架构证明书、章程或其他文件的证明书时,获委任人须提交甚麽形式的授权书?

由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获委任人向劳工事务局提出领导架构证明书、章程或其他文件的证明书时,获委任人提交的授权书须以书面作出,且不限於特定形式。
结果。

过渡规定

28. 现存的雇员社团是否必须提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登记申请?

《工会法》生效前已依法设立并登记的雇员社团,可自由选择是否在过渡期内(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申请登记成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29. 现存的雇员社团没有在过渡期内提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登记申请,有何影响?

於过渡期内没有登记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雇员社团,仍可继续使用原有名称和宗旨,以及保留其在身份证明局的社团登记,但不得代表会员处理和协商其个人劳资纠纷或争议事宜。

30. 倘现存雇员社团有意申请过渡登记成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是否必须修改章程,并办理相关公证行为?

按照《工会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社团必须办理修改章程的公证行为,以便於章程中载明其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另一方面,提出过渡登记的雇员社团可能需要调整机关架构及会员组成,以符合《工会法》的规定,尤其当存有不符合《工会法》规定会员身份的情况,须在经修改的章程中载明保留相关会员的资格,但相关会员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推选代表出任机关据位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