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加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非雇员组织或团体获得行政长官许可的申请

 

1. 服务对象:

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2. 服务手续及所需文件:

服务手续:

(1) 由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指定的一名代表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申请;

(2) 劳工事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行政长官呈交意见书;

(3) 行政长官经听取劳工事务局的意见后就有关申请作出决定,劳工事务局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8日内,将有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4) 申请人须在接获许可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加入相关组织或团体注1。如未於上述期间内加入相关组织或团体,有关许可即告失效。

所需文件注2包括: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签署的《加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非雇员组织或团体获得行政长官许可的申请表》;

(2) 会员大会通过加入相关组织或团体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3) 由相关组织或团体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发出的设立或登记资料;

(4) 载有相关组织或团体宗旨的章程副本。

 

3. 费用:

免费


备注:

注1: 工会或工会联合会须自加入之日起30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并提交载有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在相关组织或团体所具备的身份或担任职务的资料。

注2: 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20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事务局版权所有
地址: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大厦    电话:(853) 2856 4109    传真:(853) 2855 0477    电邮:dsalinfo@dsal.gov.mo
 

使用者浏览及使用本网站各项服务,即表示已知悉并同意"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使用条款及免责声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