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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消灭的通知

 

1. 服务对象:

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 服务手续及所需文件:

服务手续:

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在下列情况下消灭,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须自通过相关决议或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劳工事务局:

(1) 经会员大会通过决议;

(2) 设有存续期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其存续期已届满;

(3) 出现设立文件或章程所订明的其他消灭原因。

所需文件注1包括:

(1) 填妥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消灭的通知》;

(2) 相关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倘有)。

 

3. 费用:

免费

 

备注:

注1: 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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