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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机关据位人的通知

 

1. 服务对象:

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2. 服务手续及所需文件注1

工会或工会联合会须在变更机关据位人注2之日起90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
 

属人员变更的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妥的《变更机关据位人的通知》;

(2) 会员大会通过变更机关据位人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3) 新机关据位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新机关据位人的工作证明文件副本(但有关机关据位人已按第25/2024号行政法规第6条的规定取得许可者除外);

(5) 新机关据位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6) 经新机关据位人填写及签署的《具备担任机关据位人适当资格的声明》。 

 

属职务变更的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妥的《变更机关据位人的通知》;

(2) 会员大会通过变更机关据位人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3. 费用:

免费
 

4. 审批所需时间:

60日(由收到通知及齐备所需文件之日起计。)
 


备注:

注1: 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注2: 变更机关据位人的情况包括:人员变更(解除委任机关据位人、委任新的机关据位人),以及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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