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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的通知

 

1. 服务对象:

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2. 服务手续及所需文件注1

在完成修改章程的公证行为后,工会或工会联合会须於相关章程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60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所需文件包括:

(1) 填妥的《修改章程的通知》;

(2) 会员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3. 费用:

免费
 

备注:

注1: 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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