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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机关据位人的通知

 

1. 服务对象:

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2.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注1

工会或工会联合会须自接获劳工事务局通知其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登记编号后,召开首次会员大会会议并委任机关据位人,并自委任机关据位人之日起90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所需文件包括:

(1) 填妥的《委任机关据位人的通知》;

(2) 首次会员大会的会议纪录副本;

(3) 机关据位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

(4) 机关据位人的工作证明文件副本(如已取得第6/2024号法律《工会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许可者,可获豁免提交工作证明文件副本);

(5) 机关据位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

(6) 由机关据位人填写及签署的《具备担任机关据位人适当资格的声明》。

 

3. 费用:

免费
 

4. 审批所需时间:

60日(由收到通知及齐备所需文件之日起计。)
 

备注:

注1: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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