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进修
根据第2/2023号法律《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准照续期的规定,要求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按下列规定完成持续进修,准照方获续期:
(一) 属安全主任者,须於提交申请前五年内完成合共不少於一百小时的持续进修;
(二) 属安全督导员者,须於提交申请前五年内完成合共不少於四十小时的持续进修。
持续进修须为与职业安全健康範畴相关的课程、讲座、研讨会或其他研习活动,并须经劳工事务局确认。首阶段可纳入持续进修认可课程为劳工事务局举办有助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工作能力的安全管理课程、建筑安全特定训练计划课程、职安健单元证书培训课程及相关职安健讲座和工作坊。
可纳入持续进修的课程及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