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进修
根据第2/2023号法律《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准照续期的规定,要求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按下列规定完成持续进修,准照方获续期:
(一) 属安全主任者,须於提交申请前五年内完成合共不少於一百小时的持续进修;
(二) 属安全督导员者,须於提交申请前五年内完成合共不少於四十小时的持续进修。
持续进修须为与职业安全健康範畴相关的课程、讲座、研讨会或其他研习活动,并须经劳工事务局确认。
《建筑业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持续进修制度》![](/dsso/images/web/pdf.png)
培训实体举办持续进修项目认可申请表![](/dsso/images/web/pdf.png)
安全管理人员持续进修项目认可申请表![](/dsso/images/web/pdf.png)
可纳入持续进修的课程及讲座(劳工事务局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