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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倘其他要件符合,但申请人所持有的是法律生效前由劳工事务局举办或合办的“建筑安全督导员课程”证书,是否不能申请安全主任准照?
按照法律第45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生效前由劳工事务局举办或合办的“建筑安全督导员证书课程”,视为等同於第20条第1款3项所指的“建筑业安全主任培训课程”。
2. 倘其他要件符合,但申请人所持有的是法律生效前由劳工事务局举办或合办的“助理建筑安全督导员课程”证书,是否不能申请安全督导员准照?
按照法律第45条第2款规定,在法律生效前由劳工事务局举办或合办的“助理建筑安全督导员证书课程”,视为等同於第21条第1款3项所指的“建筑业安全督导员培训课程”。
3. 是否可同时申请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准照?
符合申请安全主任准照要件者,可同时申请安全督导员准照。
4. 符合申请准照要件者,是否须立即申请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导员准照?会否存在申请时限?
符合申请准照要件者,可随时申请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导员准照。
5. 倘安全主任准照有效期内没有从事任何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满足进修时数便申请准照续期?
只要在申请前5年内完成合共不少於100小时的持续进修时数,便可以申请安全主任准照续期。
6. 何时可以提出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准照续期申请?
准照持有人须於准照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劳工事务局提出准照续期申请。
7. 倘参与在外地举办而与职业安全健康範畴相关的课程、讲座、研讨会或其他研习活动,劳工事务局会否承认并计入进修时数?
劳工事务局会审视相关课程、讲座、研讨会或研习活动的内容否与职业安全健康範畴相关,因此有需要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大纲、刊物及其他有助审核的资料。
8. 倘过往曾因其他与职安健无关的刑事犯罪而被法院确定判刑,会否影响申请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导员准照?
只因从事有关职业 时实施犯罪而被确 定裁判判处3年以上徒刑且依法未获恢复权利,方不得申请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导员准照。
9. 安全主任准照的发出要件其中所指须具备至少两年建筑业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是如何计算?以及须递交什麽文件证明?
申请者必须具备至少两年建筑业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其中一年必须於完成建筑业安全主任培训课程并考试合格后取得。申请者须递交雇主发出的工作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曾从事建筑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
(雇主工作证明範本可浏览以下本局网页连结 https://www.dsal.gov.mo/dsso/download/safetyofficer/Proof%20of%20employment%20(template).pdf
10. 如申请者未具有至少两年的建筑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或具建筑业以外其他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是否符合申请?
不符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至少两年建筑业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其他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并不能计算在内。
11. 如因曾任职从事建筑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司已停止营运而无法取得由雇主发出的工作证明文件,应如何?
申请者可递交其他有助证明曾从事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经历之资料。
12. 非本地雇员可否申请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导员准照?
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申请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导员准照;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具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尤其在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所进行的工程涉及新的专业技术,又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未有或缺乏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及经验的安全主任时,本局可向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发给特别准照,以便其在指定期限内及指定的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担任安全主任,有关申请须由拟聘用该安全主任的承造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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