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簡介
 
標的
 
訂定保障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措施,並規範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准照制度。
 
適用範圍
 
適用於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涵蓋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所指土木工程的地盤或地點,例如大型工程、道路工程及家居裝修等),亦包括其毗連範圍。
 
生效日期
 
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於2023年11月1日生效,勞工局於2023年3月14日接受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准照的申請。
 
施工安全規範
 
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具體的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技術規範

 
承造商
 
(1) 定義
承造商是指與第14/2021號法律第二條(二)項所指的工程所有人訂立承攬合同而與相關工程,並作為有關工程施工的決策、監督及協調的實體;如工程所有人為施工實體,則視其為承造商。
 
(2) 義務
承造商須對其參與的工程負責,並有下列義務:
- 遵守《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
- 遵守勞工事務局作出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指示或要求;
- 監督和協調各分判商,使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符合本法律及補充性行政法規的規定;
- 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工作環境和所需工序進行安全評估,找出存在的危害和制定相關適當措施;
- 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員和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及健康;
- 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的設備、機械、裝置、工具和物料負責,確保其處於適合工作所需的狀況及不會引致危險,並具有相應的抗力及穩定性,以支撐負荷及所承受的壓力,以及採取適當措施以維持其處於良好使用狀況;
- 向工作人員提供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訓練和知識,尤其對首次進入相關地點提供工作者,以確保其知悉所面對的潛在危害及應對方法;
- 協調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指定人員和工作人員在預防危害和改善工作環境方面互相合作;
- 向工作人員及有需要的人免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確保其衛生和保養良好,並監督有關人士使用;
- 監督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其職責,並向其提供能妥善執行職責所需要的一切協助、設備、設施及資料,以及就安全管理人員所提的改善建議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 不得安排安全主任從事與其職責及專職性相抵觸的工作;
- 保存安全管理人員提交的報告,直至相關工程完成後三年為止。
 
(3) 設置安全管理人員
- 安全管理人員包括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並由承造商聘用;
- 安全管理人員不得為相關工程的承造商或分判商,如承造商或分判商為法人,則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不得擔任該職務;
- 承造商須按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設置相應數目的安全管理人員:
- 當每日工作人員總數為20名或以上時,承造商須至少設置1名安全督導員;當每日工作人員總數為100名或以上時,須同時設置安全主任。
- 按每日工作人員總數的遞增,承造商須至少設置以下相應數目的安全主任:
 
(4) 其他規定
此外,承造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 自開始施工之日起七日內將填妥有關工程資料的表格(序號1開始施工通知表格)送交勞工事務局;
- 將所設置的安全管理人員資料須以告示張貼於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主要出入口;
- 補充性行政法規所訂定的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技術規範;
- 應勞工事務局要求,承造商須在指定期間就某項工序提交安全施工方案,以及所使用的設備、裝置、機械、工具、用具、物料或任何保護裝置的抗力和穩定性的計算及操作說明;
- 勞動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及經適當表明其身份,須允許勞動監察人員進入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並在其內逗留直至完成監察工作為止,以及應勞動監察人員要求出示和提供為履行本法律規定的監察職責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資料。
 
(5) 處罰
- 違反上述義務的規定,承造商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三萬七千五百元(MOP37,500) 罰款*;
- 沒有自開始施工之日起七日內將填妥有關工程資料的表格送交勞工事務局,承造商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三萬七千五百元(MOP37,500) 罰款;
- 違反補充性行政法規所訂定的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技術規範,承造商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七萬五千元(MOP75,000) 罰款*;
- 違反僱用安全督導員的規定,按欠缺安全督導員的日數計算,承造商可被每日科澳門元一萬元(MOP10,000)罰款;
- 違反僱用安全主任的規定,按欠缺安全主任的數目及日數計算,每日每欠缺一名安全主任,承造商可被科澳門元一萬五千元(MOP15,000)罰款;
- 沒有將僱用安全管理人員的告示張貼於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主要出入口,承造商最高可被每日科澳門元五萬元(MOP50,000)罰款。
 
*如違法行為引致或促成意外發生,有關罰款的上限和下限將會提高:

 
(6) 緊急保護措施
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出現任何嚴重危及工作人員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身體完整性的情況,勞工事務局局長得以批示(停工令),命令立即中止有關工程或工作。
 
分判商
 
(1) 定義
分判商是指透過承攬或次承攬合同參與相關工程的實體,並受承造商監督。
 
(2) 義務
分判商有義務配合承造商在履行《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時所採取的措施和安排,並受承造商監督。
 
安全管理人員
 
安全主任
 
(1) 定義
安全主任是指根據《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置的安全主任。
 
(2) 義務
安全主任有下列義務:
- 協助承造商確保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符合《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以及具職權的公共當局所發出關於建築安全與衛生的指示;
- 促進各承造商與各分判商彼此之間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充分溝通,尤其組織各方負責人,在開始施工前舉行會議,以制定和採取相關的適當措施;
- 持續監察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環境、設備、機械、物料、工具及工序會否對工作人員構成危害,並將相關結果連同改善建議適時報告承造商;
- 協助分析工作危害和評估潛在風險,以制定內部安全守則或指引,並監督工作人員遵守;
- 按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相關資料檔案;
- 監督和指導安全督導員執行其職責、核實安全督導員提交的巡查報告,並將該報告送交承造商;
- 協助開展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宣導教育,以及安排職業安全健康的相關訓練;
- 促使承造商按《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向工作人員提供個人防護裝備,並監督工作人員使用,有需要時要求承造商提供及補給有關
- 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發生的任何意外作出調查和提交改善建議,並適時向承造商提交書面報告;
- 每月的首三個工作日內向承造商提交上月的書面報告,其內須載有監督期間執行以上數項規定的工作彙報及職業安全健康建議;已終止職務的安全主任在離開職位後緊接的三個工作日內,須提交上述的書面報告。
 
(3) 安全主任專職性
- 為同一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安全主任以外的其他職務;
- 為另一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或指定人員的職務。
 
(4) 處罰
- 違反上述義務的規定,安全主任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五萬元(MOP50,000) 罰款;
- 違反上述專職性的規定,安全主任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五萬元(MOP50,000) 罰款;
- 對未持有有效准照而擔任安全主任職務者,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七萬五千元(MOP75,000)罰款。
 
安全督導員
 
(1) 定義
安全督導員是指根據《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置的安全督導員。
 
(2) 義務
安全督導員有下列義務:
- 協助承造商確保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符合《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以及具職權的公共當局所發出關於建築安全與衛生的指示;
- 促進各承造商與各分判商彼此之間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充分溝通,尤其組織各方負責人,在開始施工前舉行會議,以制定和採取相關的適當措施;
- 按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相關資料檔案;
- 巡查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環境、設備、機械、物料、工具及工序會否對工作人員構成危害,並將相關結果連同改善建議適時報告承造商;如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已設置安全主任,則須適時報告承造商或安全主任;
- 監督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定、守則或指引;
- 促使承造商按《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向工作人員提供個人防護裝備,並監督工作人員使用,有需要時要求承造商提供及補給有關裝備;
- 每周的首個工作日向承造商提交上周的巡查報告,其內須載有監督期間檢查項目及職業安全健康建議;如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已設置安全主任,則巡查報告僅須提交安全主任。已終止職務的安全督導員在離開職位後緊接的三個工作日內,須提交上述的巡查報告。
 
(3) 處罰
- 違反上述義務的規定,安全督導員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二萬五千元(MOP25,000) 罰款;
- 對未持有有效准照而擔任安全督導員職務者,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五萬元(MOP50,000)罰款。
 
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權
 
安全管理人員(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有權要求違反安全規定、守則或指引的工作人員離開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並按行為的嚴重程度向相關工作人員發出書面警告。
 
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
 
(1) 定義
- 指定工程師是由承造商以書面方式指定的經適當技術訓練和具相關經驗,並已按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規定註冊的技術員;
- 指定人員是指由承造商以書面方式指定的經適當技術訓練和具相關經驗的工作人員。
 
(2) 義務
指定工程師或指定人員有下列義務:
- 執行由其負責的工作,預防發生事故;
- 將在執行工作時發現的可能造成人的損害、物的損毀和意外的情況,即時通知安全管理人員及承造商,並提供建議,以便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所存在的危害;
- 根據本身專業及經驗完成現場測試、檢驗或檢查後,填妥本法律及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的表格,並立即將之提交承造商;
- 就由其制定的施工方案,對承造商提供技術指導,並監察承造商是否按相關方案的條件施工。
 
(3) 處罰
- 違反上述義務的規定,指定工程師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五萬元(MOP50,000)罰款;
- 違反上述義務的規定,指定人員最高可被科澳門元二萬五千元(MOP25,000)罰款。
 
工作人員
 
(1) 定義
工作人員是指在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參與施工的人士。
 
(2) 義務
工作人員有下列義務:
- 遵守《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以及勞工事務局、承造商、安全管理人員、僱主和上級作出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指示; 
- 正確使用個人與集體防護裝備,以及其他安全裝置,不得對其擅自更改、拆除、破壞和損毀;
- 學習由勞工事務局、承造商、安全管理人員、僱主和上級藉培訓或其他途徑提供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及資訊;
- 對可能造成人的損害、物的損毀和意外的情況,立即向承造商或其代表、安全管理人員、僱主或上級報告;
- 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障個人及他人的職業安全健康;
- 與其他工作人員互相合作,尤其告知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識和提供相關協助。
 
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准照制度
 
 
- 准照申請要件:
*具職業安全及健康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及完成勞工事務局開辦的補充課程並考試合格,具備至少一年建築業安全管理工作經驗,且相關工作經驗必須於完成相關學位後取得。
#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工程涉及新的專業技術,又或本澳缺乏具有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的安全主任時,勞工事務局可向非本澳居民發給特別准照,以便其在指定期限內及指定的工地擔任安全主任。
 
- 申請所需文件*
*除以上數款所指文件外,勞工事務局亦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有助於審批申請的適當文件或資料。
 
(2) 續期要件
*持續進修須為與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相關的課程、講座、研討會或其他研習活動,並須經勞工事務局確認。
 
(3) 准照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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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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