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進修

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關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准照續期的規定,要求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按下列規定完成持續進修,准照方獲續期:
(一) 屬安全主任者,須於提交申請前五年內完成合共不少於一百小時的持續進修;
(二) 屬安全督導員者,須於提交申請前五年內完成合共不少於四十小時的持續進修。
     
持續進修須為與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相關的課程、講座、研討會或其他研習活動,並須經勞工事務局確認。首階段可納入持續進修認可課程為勞工事務局舉辦有助提升建築業安全管理工作能力的安全管理課程、建築安全特定訓練計劃課程、職安健單元證書培訓課程及相關職安健講座和工作坊。

可納入持續進修的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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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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