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進修
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關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准照續期的規定,要求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按下列規定完成持續進修,准照方獲續期:
(一) 屬安全主任者,須於提交申請前五年內完成合共不少於一百小時的持續進修;
(二) 屬安全督導員者,須於提交申請前五年內完成合共不少於四十小時的持續進修。
持續進修須為與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相關的課程、講座、研討會或其他研習活動,並須經勞工事務局確認。
《建築業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持續進修制度》
培訓實體舉辦持續進修項目認可申請表
安全管理人員持續進修項目認可申請表
可納入持續進修的課程及講座
(一) 直接項目
(二) 間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