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在合作區就業的澳門居民與內地居民享用相同的勞動保障權益。
1.關於“五險”:在合作區就業的澳門居民有資格申請“五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但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只能參加個人參保的險種,不能同時參加“五險”。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五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關於“住房公積金”:在合作區就業的澳門居民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根據《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第一條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珠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凡在我市各單位就業,並與單位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港澳台職工,均可在我中心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
申請手續
1.社會保險:由任職單位直接在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電子稅務局辦理增員參保手續即可。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應當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證件,以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等證明材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註冊地(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已經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且符合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在居住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住房公積金:單位建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單位經辦人到公積金歸集業務受委託銀行(下稱:受委託銀行)代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立等相關手續。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僱主及僱員)自願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需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行到受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三、
繳存標準
(1)關於社會保險的費用金額:根據每個人參保的繳費基數不同,繳納的費用不同。
(2)關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達不到納稅起徵點的,誠信申報據實計算。繳存比例不應高於12%,且不應低於5%;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一致(暫行)。月繳存額計算公式為:月繳額=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繳存基數×職工繳存比例。
具體費用金額可向“國家稅務總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珠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
四、
繳存方式
1.社會保險的繳費由任職單位增員申報後直接在網上扣款即可。
2.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按月將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代扣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個人帳戶。靈活就業人員需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個人開戶並辦理繳存人托收,由受委託銀行每月從其個人銀行借記卡帳戶中代扣代繳 。
五、
帳戶轉移及銷戶提取
1.社會保險個人帳戶:按照《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及《關於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及銷戶提取業務的補充通知》(珠房金函〔2018〕90號)規定,繳存職工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手續的,按照中心異地轉移接續業務辦理程式,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職工因離職原因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在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滿半年後方可辦理銷戶提取。
六、
其他社會保障
澳門居民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相關規定,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服務。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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