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事务局 最后修订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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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

        (一)工作时间

        1. 用人单位应适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加班(假期工作)
        1.加班前提及限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加班费
        (1)如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况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工资。
        (3)如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该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

二、假期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享有每年11天的国家法定休假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同时,劳动者还享有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产假、奖励假、育儿假、护理假、婚丧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解除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后解除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用人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用人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 经济性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 劳动合同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补偿及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工伤及职业病
       (一) 工伤及职业病的法定保障
        劳动者在内地工作,在内地参加工伤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内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

        (二) 职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 工伤及职业病的申报及跟进
        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可在24小时内拨打珠海12345服务热线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工伤,职工也可登陆珠海社保掌上办微信小程序进行工伤备案登记,并在30日内向管辖区域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窗口递交申请外,职工和用人单位(非建筑行业)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珠海社保掌上办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工伤认定,按规定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邮寄至管辖区域内的人社部门。超时申报的,在申报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 工伤及职业病的治疗机构
        
工伤职工可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相关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可登录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zhsi.zhuhai.gov.cn或微信公众号“珠海社保”进行查询。

        (五) 工伤及职业病的补偿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 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所在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3.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六) 伤残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后,如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按照被鉴定的伤残等级进行赔付。如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 工伤及职业病争议的处理
        
如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发生争议,职工可以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内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后,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可向内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就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内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后,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可向内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工伤的紧急治疗处理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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