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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名称的申请
变更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名称的申请
1. 服务对象:
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2. 服务手续及所需文件:
服务手续∶
(1) 由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指定的1名代表向劳工事务局提出变更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名称
注1
的申请;
(2) 劳工事务局收齐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发出“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附同经审核的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3) 申请人须在接获“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之日起90日的有效期内(可申请续期一次),前往法务局辖下任何一间公证署或经私人公证员完成办理修改章程的公证行为注3(第一公证署电话:28574258;第二公证署电话:28554460及海岛公证署电话:28827504)。
所需文件
注2
包括: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签署的《变更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名称的申请表》;
(2) 上项所指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会员大会通过变更名称及章程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4) 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3. 费用:
免费
4. 审批所需时间:
60日(由收到申请及齐备所需文件之日起计。)
备注:
注1∶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名称须具识别性、真实性、关联性,且不得与其他已登记的工会、工会联合会或社团名称相同、产生混淆或使人产生误解;
注2: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注3: 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在完成修改章程的公证行为后,须於相关章程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60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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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日期:
20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事务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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