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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内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登记的申请
过渡期内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登记的申请
(备注:2025年3月31日起方可提出工会联合会的登记申请)
1. 服务对象:
第6/2024号法律《工会法》生效(即2025年3月31日)前已依法设立并登记,且经议决拟在过渡期内(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登记成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雇员社团。
2. 辧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注1
:
辧理手续∶
(1) 经会员大会议决申请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登记,以及指定1名代表办理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登记的申请手续;
(如需同时变更原有名称,须於登记申请中一并提出变更名称申请;如社团已加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非雇员组织或团体,须於登记申请中一并提出取得行政长官同意的申请。)
(2) 劳工事务局收齐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
注2
,向符合要件的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发出批准通知(附同经审核的章程草案);如同时申请变更名称,则以信函形式发出“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附同经审核的章程草案)。
(3) 申请人须在接获批准通知或“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之日起90日的有效期内(可申请续期一次),前往法务局辖下任何一间公证署或经私人公证员完成办理修改章程的公证行为(第一公证署电话:28574258;第二公证署电话:28554460及海岛公证署电话:28827504);
(4) 经修改的章程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起15日内,获劳工事务局作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登记。劳工事务局以信函形式通知申请人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登记编号。
所需文件: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签署的《过渡期内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登记申请表》;
(2) 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申请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登记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3)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领导架构证明书;
(4) 上述(1)项所指申请表的附件1 -《现时於社团担任机关据位人的名单》,并附同以下文件:
i. 机关据位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
ii. 机关据位人的工作证明文件副本(如该人士符合第6/2024号法律《工会法》第47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可获豁免提交工作证明文件副本);
iii. 机关据位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iv. 机关据位人填写及签署的《具备担任机关据位人适当资格的声明》;
(5) 上述(1)项所指申请表的附件3 -《会员名单》(只适用於工会联合会的登记申请);
(6) 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注3
。
倘同时提出变更名称申请,除需提交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指的文件,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7) 会员大会通过变更原有名称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倘有加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非雇员组织或团体,须同时提出取得行政长官同意的申请,除需提交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指的文件,还须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8) 填妥的《申请取得行政长官同意及已加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非雇员组织或团体的资料》;
(9) 社团通过加入相关组织或团体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10) 由相关组织或团体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发出的设立或登记资料;
(11) 载有相关组织或团体宗旨的章程副本;
(12) 载有社团在相关组织或团体所具备的身份或担任职务的资料。
倘有加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雇员组织或团体,除需提交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指的文件,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3) 填妥的《已加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雇员组织或团体的资料》;
(14) 社团通过加入相关组织或团体的决议的会议纪录副本;
(15) 由相关组织或团体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发出的设立或登记资料;
(16) 载有相关组织或团体宗旨的章程副本;
(17) 载有社团在相关组织或团体所具备的身份或担任职务的资料。
3. 费用:
免费
4. 审批所需时间:
60日(由收到申请及齐备所需文件之日起计。)
备注:
注1: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注2:如已同时申请取得行政长官的同意,将中断劳工事务局审批期间的计算,直至劳工事务局接获行政长官的决定。
注3:章程草案须载有以下内容∶
(1) 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名称(须具识别性、真实性、关联性,且不得与其他已登记的工会、工会联合会或社团名称相同、产生混淆或使人产生误解);
(2) 宗旨(须以维护和促进雇员的劳动权益为目的);
(3) 住所(须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4)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5) 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的条件;
(6) 组织机关及其职务;
(7) 机关据位人的选任或指定方式、任期和解除;
(8) (如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存有不符合《工会法》规定的会员,则必须修改章程以载明下列事宜)对於提出登记申请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前已加入的会员,倘相关会员不具备受雇於住所或场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雇主实体的雇员身份(适用於工会登记),或非属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适用於工会联合会登记)的情况,在获登记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后,可继续保留有关会员的资格,但相关会员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推选代表出任机关据位人的权利。
(9) 其他依法规定须载明的事项。
此外,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得在章程订定对会员及非会员给予荣誉名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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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日期:
20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事务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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