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参加及合办活动通知

(参加及合办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组织或团体所举办的活动)

 

1. 服务对象:

已登记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2. 服务手续及所需文件注1

工会或工会联合会须於每年的4月及10月,将过去6个月注2曾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组织或团体所举办的活动,又或与有关组织或团体合办的活动通知劳工事务局,所需文件包括:

(1) 填妥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参加及合办活动通知》;

(2) 活动资料(倘有的海报、公告、宣传品、邀请函等)。

 

3. 费用:

免费

 

备注:

注1: 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注2: 於4月通知的活动是上一年度7月至12月期间参加或合办的所有活动,於10月通知的活动是该年度1月至6月期间参加或合办的所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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