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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倘其他要件符合,但申請人所持有的是法律生效前由勞工事務局舉辦或合辦的“建築安全督導員課程”證書,是否不能申請安全主任准照?
按照法律第45條第1款規定,在法律生效前由勞工事務局舉辦或合辦的“建築安全督導員證書課程”,視為等同於第20條第1款3項所指的“建築業安全主任培訓課程”。
2. 倘其他要件符合,但申請人所持有的是法律生效前由勞工事務局舉辦或合辦的“助理建築安全督導員課程”證書,是否不能申請安全督導員准照?
按照法律第45條第2款規定,在法律生效前由勞工事務局舉辦或合辦的“助理建築安全督導員證書課程”,視為等同於第21條第1款3項所指的“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培訓課程”。
3. 是否可同時申請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准照?
符合申請安全主任准照要件者,可同時申請安全督導員准照。
4. 符合申請准照要件者,是否須立即申請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准照?會否存在申請時限?
符合申請准照要件者,可隨時申請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准照。
5. 倘安全主任准照有效期內沒有從事任何建築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滿足進修時數便申請准照續期?
只要在申請前5年內完成合共不少於100小時的持續進修時數,便可以申請安全主任准照續期。
6. 何時可以提出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准照續期申請?
准照持有人須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准照續期申請。
7. 倘參與在外地舉辦而與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相關的課程、講座、研討會或其他研習活動,勞工事務局會否承認並計入進修時數?
勞工事務局會審視相關課程、講座、研討會或研習活動的內容否與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相關,因此有需要時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大綱、刊物及其他有助審核的資料。
8. 倘過往曾因其他與職安健無關的刑事犯罪而被法院確定判刑,會否影響申請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准照?
只因從事有關職業 時實施犯罪而被確 定裁判判處3年以上徒刑且依法未獲恢復權利,方不得申請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准照。
9. 安全主任准照的發出要件其中所指須具備至少兩年建築業安全管理的工作經驗,是如何計算?以及須遞交什麼文件證明?
申請者必須具備至少兩年建築業安全管理的工作經驗,其中一年必須於完成建築業安全主任培訓課程並考試合格後取得。申請者須遞交僱主發出的工作證明文件或其他可證明曾從事建築業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
(僱主工作證明範本可瀏覽以下本局網頁連結
https://www.dsal.gov.mo/dsso/download/safetyofficer/Proof%20of%20employment%20(template).pdf)
10. 如申請者未具有至少兩年的建築業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或具建築業以外其他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是否符合申請?
不符合,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者必須具備至少兩年建築業安全管理的工作經驗,其他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經驗並不能計算在內。
11. 如因曾任職從事建築業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司已停止營運而無法取得由僱主發出的工作證明文件,應如何?
申請者可遞交其他有助證明曾從事建築業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經歷之資料。
12. 非本地僱員可否申請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准照?
僅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申請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准照;而根據法律規定,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在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所進行的工程涉及新的專業技術,又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未有或缺乏具有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的安全主任時,本局可向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發給特別准照,以便其在指定期限內及指定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安全主任,有關申請須由擬聘用該安全主任的承造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