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23号法律《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简介
 
标的
 
订定保障建筑业职业安全及健康的措施,并规範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准照制度。
 
适用範围
 
适用於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涵盖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所指土木工程的地盘或地点,例如大型工程、道路工程及家居装修等),亦包括其毗连範围。
 
生效日期
 
第2/2023号法律《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於2023年11月1日生效,劳工局於2023年3月14日接受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准照的申请。
 
施工安全规範
 
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具体的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技术规範

 
承造商
 
(1) 定义
承造商是指与第14/2021号法律第二条(二)项所指的工程所有人订立承揽合同而与相关工程,并作为有关工程施工的决策、监督及协调的实体;如工程所有人为施工实体,则视其为承造商。
 
(2) 义务
承造商须对其参与的工程负责,并有下列义务:
- 遵守《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补充性行政法规及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
- 遵守劳工事务局作出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範畴的指示或要求;
- 监督和协调各分判商,使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符合本法律及补充性行政法规的规定;
- 对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内工作环境和所需工序进行安全评估,找出存在的危害和制定相关适当措施;
- 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员和他人的生命、身体完整性及健康;
- 对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内的设备、机械、装置、工具和物料负责,确保其处於适合工作所需的状况及不会引致危险,并具有相应的抗力及稳定性,以支撑负荷及所承受的压力,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以维持其处於良好使用状况;
- 向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训练和知识,尤其对首次进入相关地点提供工作者,以确保其知悉所面对的潜在危害及应对方法;
- 协调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员、指定工程师、指定人员和工作人员在预防危害和改善工作环境方面互相合作;
- 向工作人员及有需要的人免费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其卫生和保养良好,并监督有关人士使用;
- 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其职责,并向其提供能妥善执行职责所需要的一切协助、设备、设施及资料,以及就安全管理人员所提的改善建议立即采取适当措施;
- 不得安排安全主任从事与其职责及专职性相抵触的工作;
- 保存安全管理人员提交的报告,直至相关工程完成后三年为止。
 
(3) 设置安全管理人员
- 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并由承造商聘用;
- 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为相关工程的承造商或分判商,如承造商或分判商为法人,则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不得担任该职务;
- 承造商须按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每日工作人员总数设置相应数目的安全管理人员:
- 当每日工作人员总数为20名或以上时,承造商须至少设置1名安全督导员;当每日工作人员总数为100名或以上时,须同时设置安全主任。
- 按每日工作人员总数的递增,承造商须至少设置以下相应数目的安全主任:
 
(4) 其他规定
此外,承造商须遵守下列规定:
- 自开始施工之日起七日内将填妥有关工程资料的表格(序号1开始施工通知表格)送交劳工事务局;
- 将所设置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料须以告示张贴於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主要出入口;
- 补充性行政法规所订定的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技术规範;
- 应劳工事务局要求,承造商须在指定期间就某项工序提交安全施工方案,以及所使用的设备、装置、机械、工具、用具、物料或任何保护装置的抗力和稳定性的计算及操作说明;
- 劳动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及经适当表明其身份,须允许劳动监察人员进入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并在其内逗留直至完成监察工作为止,以及应劳动监察人员要求出示和提供为履行本法律规定的监察职责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5) 处罚
- 违反上述义务的规定,承造商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三万七千五百元(MOP37,500) 罚款*;
- 没有自开始施工之日起七日内将填妥有关工程资料的表格送交劳工事务局,承造商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三万七千五百元(MOP37,500) 罚款;
- 违反补充性行政法规所订定的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技术规範,承造商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七万五千元(MOP75,000) 罚款*;
- 违反雇用安全督导员的规定,按欠缺安全督导员的日数计算,承造商可被每日科澳门元一万元(MOP10,000)罚款;
- 违反雇用安全主任的规定,按欠缺安全主任的数目及日数计算,每日每欠缺一名安全主任,承造商可被科澳门元一万五千元(MOP15,000)罚款;
- 没有将雇用安全管理人员的告示张贴於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主要出入口,承造商最高可被每日科澳门元五万元(MOP50,000)罚款。
 
*如违法行为引致或促成意外发生,有关罚款的上限和下限将会提高:

 
(6) 紧急保护措施
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出现任何严重危及工作人员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身体完整性的情况,劳工事务局局长得以批示(停工令),命令立即中止有关工程或工作。
 
分判商
 
(1) 定义
分判商是指透过承揽或次承揽合同参与相关工程的实体,并受承造商监督。
 
(2) 义务
分判商有义务配合承造商在履行《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补充性行政法规及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时所采取的措施和安排,并受承造商监督。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主任
 
(1) 定义
安全主任是指根据《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置的安全主任。
 
(2) 义务
安全主任有下列义务:
- 协助承造商确保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符合《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补充性行政法规及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以及具职权的公共当局所发出关於建筑安全与卫生的指示;
- 促进各承造商与各分判商彼此之间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充分沟通,尤其组织各方负责人,在开始施工前举行会议,以制定和采取相关的适当措施;
- 持续监察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环境、设备、机械、物料、工具及工序会否对工作人员构成危害,并将相关结果连同改善建议适时报告承造商;
- 协助分析工作危害和评估潜在风险,以制定内部安全守则或指引,并监督工作人员遵守;
- 按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 监督和指导安全督导员执行其职责、核实安全督导员提交的巡查报告,并将该报告送交承造商;
- 协助开展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宣导教育,以及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的相关训练;
- 促使承造商按《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补充性行政法规及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向工作人员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工作人员使用,有需要时要求承造商提供及补给有关
- 对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发生的任何意外作出调查和提交改善建议,并适时向承造商提交书面报告;
- 每月的首三个工作日内向承造商提交上月的书面报告,其内须载有监督期间执行以上数项规定的工作汇报及职业安全健康建议;已终止职务的安全主任在离开职位后紧接的三个工作日内,须提交上述的书面报告。
 
(3) 安全主任专职性
- 为同一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担任安全主任以外的其他职务;
- 为另一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担任安全管理人员、指定工程师或指定人员的职务。
 
(4) 处罚
- 违反上述义务的规定,安全主任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五万元(MOP50,000) 罚款;
- 违反上述专职性的规定,安全主任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五万元(MOP50,000) 罚款;
- 对未持有有效准照而担任安全主任职务者,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七万五千元(MOP75,000)罚款。
 
安全督导员
 
(1) 定义
安全督导员是指根据《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置的安全督导员。
 
(2) 义务
安全督导员有下列义务:
- 协助承造商确保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符合《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补充性行政法规及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以及具职权的公共当局所发出关於建筑安全与卫生的指示;
- 促进各承造商与各分判商彼此之间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充分沟通,尤其组织各方负责人,在开始施工前举行会议,以制定和采取相关的适当措施;
- 按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 巡查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环境、设备、机械、物料、工具及工序会否对工作人员构成危害,并将相关结果连同改善建议适时报告承造商;如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已设置安全主任,则须适时报告承造商或安全主任;
- 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守则或指引;
- 促使承造商按《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补充性行政法规及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向工作人员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工作人员使用,有需要时要求承造商提供及补给有关装备;
- 每周的首个工作日向承造商提交上周的巡查报告,其内须载有监督期间检查项目及职业安全健康建议;如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已设置安全主任,则巡查报告仅须提交安全主任。已终止职务的安全督导员在离开职位后紧接的三个工作日内,须提交上述的巡查报告。
 
(3) 处罚
- 违反上述义务的规定,安全督导员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二万五千元(MOP25,000) 罚款;
- 对未持有有效准照而担任安全督导员职务者,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五万元(MOP50,000)罚款。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权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有权要求违反安全规定、守则或指引的工作人员离开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并按行为的严重程度向相关工作人员发出书面警告。
 
指定工程师及指定人员
 
(1) 定义
- 指定工程师是由承造商以书面方式指定的经适当技术训练和具相关经验,并已按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範畴的资格制度》规定注册的技术员;
- 指定人员是指由承造商以书面方式指定的经适当技术训练和具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
 
(2) 义务
指定工程师或指定人员有下列义务:
- 执行由其负责的工作,预防发生事故;
- 将在执行工作时发现的可能造成人的损害、物的损毁和意外的情况,即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及承造商,并提供建议,以便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所存在的危害;
- 根据本身专业及经验完成现场测试、检验或检查后,填妥本法律及补充性行政法规规定的表格,并立即将之提交承造商;
- 就由其制定的施工方案,对承造商提供技术指导,并监察承造商是否按相关方案的条件施工。
 
(3) 处罚
- 违反上述义务的规定,指定工程师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五万元(MOP50,000)罚款;
- 违反上述义务的规定,指定人员最高可被科澳门元二万五千元(MOP25,000)罚款。
 
工作人员
 
(1) 定义
工作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参与施工的人士。
 
(2) 义务
工作人员有下列义务:
- 遵守《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补充性行政法规及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例的规定,以及劳工事务局、承造商、安全管理人员、雇主和上级作出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範畴的指示; 
- 正确使用个人与集体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安全装置,不得对其擅自更改、拆除、破坏和损毁;
- 学习由劳工事务局、承造商、安全管理人员、雇主和上级藉培训或其他途径提供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及资讯;
- 对可能造成人的损害、物的损毁和意外的情况,立即向承造商或其代表、安全管理人员、雇主或上级报告;
- 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障个人及他人的职业安全健康;
- 与其他工作人员互相合作,尤其告知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识和提供相关协助。
 
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准照制度
 
 
- 准照申请要件:
*具职业安全及健康範畴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及完成劳工事务局开办的补充课程并考试合格,具备至少一年建筑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且相关工作经验必须於完成相关学位后取得。
#在具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尤其工程涉及新的专业技术,又或本澳缺乏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及经验的安全主任时,劳工事务局可向非本澳居民发给特别准照,以便其在指定期限内及指定的工地担任安全主任。
 
- 申请所需文件*
*除以上数款所指文件外,劳工事务局亦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有助於审批申请的适当文件或资料。
 
(2) 续期要件
*持续进修须为与职业安全健康範畴相关的课程、讲座、研讨会或其他研习活动,并须经劳工事务局确认。
 
(3) 准照注销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 使用条款及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最后修订日期: 

20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事务局版权所有
地址: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大厦二楼职业安全健康厅 电话:(853) 2871 7781  传真:(853) 2852 9799 电邮:dsaldsso@dsal.gov.mo
使用者浏览及使用本网站各项服务,即表示已知悉并同意"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使用条款及免责声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