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资料记录的法律规定

强哥: 咦? 陈仔,你用碎纸机在碎什麽?
陈仔: 那些员工资料太多了,所以我清理一下。
强哥: 你要看清楚年份不要乱掉呀,公司有责任保存员工在职雇员资料直至其离职后3年。而且,员工在职时,有权
  要求雇主发出有关资料的证明书。你现在碎了,如果有员工要有关资料你就烦了!
陈仔: 甚麽?原来离职员工的资料都要保存3年!我差一点就碎了,还好你提醒!
强哥: 对呀,雇主需要为所聘用之本地雇员或外地雇员记录及更新任职期间的资料。而有关资料可用簿册、资料卡
  或电脑系统来进行记录,如果未有保存有关记录可能会被罚款的!
陈仔: 强哥,那麽员工资料是指那些呢?
强哥: 员工资料必须纪录的内容,包括员工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及联络方式等)、录用日期、担任职务及报酬、应收
  报酬、被扣报酬和净收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已享受年假、雇员任职期间提供的有利资料。
陈仔: 多谢强哥,我知道保存雇员资料好重要,所以会记录好雇员资料的。

(上述规定适用於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资料记录的範本可到劳工事务局网页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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