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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職安健法規而可能引致停工的事項
因違反職安健法規而可能引致停工的事項
個案一:梯具的結構有明顯缺陷,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三:沒有為在棚架上進行高空工作的人員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沒有為進行高空工作的人員及臨時電箱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能引致人體下墜及觸電的嚴重危險。
個案四:沒有為風煤焊接工具及梯具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爆炸及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七:沒有為電焊機設備的金屬外露部分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觸電的嚴重危險。
個案五:沒有為樓面邊緣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能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六:沒有為進行高空工作的人員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六:沒有為電焊機設備及風煤喉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觸電及爆炸的嚴重危險。
個案八:沒有為樓層的樓面開口、搭建工作架的人員及電氣設備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觸電等嚴重危險。
個案九:沒有為升降機槽口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十二:沒有為棚架上的工作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沒有為樓面開口、樓面邊緣、工作台及棚架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一:沒有為高空工作的工人設置合適的工作平台,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二:沒有為離地面超過兩米以上的高空工作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三:沒有為樓梯邊緣及樓面開口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四:沒有在樓面邊緣及樓梯邊緣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五:沒有為高空工作的工人設置合適的工作平台,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七:沒有為上落通道、電焊及風煤設備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觸電、爆炸等嚴重危險。
個案十八:沒有為樓層的樓面邊緣(窗口位置)、工作台、天面層樓面邊緣及開口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十九:沒有為樓面邊緣、高空工作及鋸鐵機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割傷或碎片彈射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十:沒有為棚架工作、離地面超過兩米以上的高空工作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十一:沒有為樓面邊緣及高空工作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十三:升降機入口閘門高度不足、沒有關好閘門、沒有為棚架上的工作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十四:沒有為工地內之樓面邊緣及樓面開口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十五:承造商沒有為進行高空工作的人員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十六:沒有為進行高空工作的人員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個案二十七:沒有設置足夠的照明,以及沒有在樓面邊緣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構成可引致人體下墜的嚴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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