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
在合作区就业的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享用相同的劳动保障权益。
1.关于“五险”:在合作区就业的澳门居民有资格申请“五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个人参保的险种,不能同时参加“五险”。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于“住房公积金”:在合作区就业的澳门居民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第一条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凡在我市各单位就业,并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均可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申请手续
1.社会保险:由任职单位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员参保手续即可。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住房公积金: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代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等相关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员)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
缴存标准
1.关于社会保险的费用金额:根据每个人参保的缴费基数不同,缴纳的费用不同。
2.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达不到纳税起征点的,诚信申报据实计算。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暂行)。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为:月缴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具体费用金额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四、
缴存方式
1.社会保险的缴费由任职单位增员申报后直接在网上扣款即可。
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需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开户并办理缴存人托收,由受委托银行每月从其个人银行借记卡账户中代扣代缴。
五、账户转移及销户提
取
1.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销户提取业务的补充通知》(珠房金函〔2018〕90号)规定,缴存职工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的,按照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程序,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职工因离职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六、
其他社会保障
澳门居民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七、相关信息链接